勞動者辭職

2021-06-23 03:31:07 字數 1365 閱讀 2591

勞動者辭職,是指勞動者無需用人單位同意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即時辭職和預告辭職兩種。即時辭職,指勞動者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一般是在用人單位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可即時辭職。預告辭職,指勞動者要辭職,須預先通知用人單位方可。

勞動者預告辭職,除要遵守通知程式外,不附加任何條件,不得限定勞動者預告辭職的理由。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預告辭職的權利,其目的主要是,維護勞動者的利益,保護勞動者享.有的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充分發揮其勞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利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優化勞動力資源的配置。《勞動合同法》第37條對預告辭職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最基本、最常用的解除方式。但在勞務派遣中,被派遣勞動者的辭職卻受到一定限制,較為特殊。

《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本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合同,或者在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被派遣勞動者能否依據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能否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則沒有規定。

對此,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許可性條件,即只有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才可辭職;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預告辭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依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的精神,《勞動合同法》並沒有禁止被派遣勞動者實施預告辭職,因而被派遣勞動者依然享有預告辭職的權利。

被派遣勞動者是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預告辭職呢?筆者認為,答案應當是肯定的。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第一,《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的專門規定屬於特別法,關於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屬於一般法,凡特別法未作規定的,可適用一般法的規定。第二,賦予被派遣勞動者預告辭職的權利,有利於被派遣勞動者通過擇業自由權的行使來擺脫派遣就業狀態,這也符合派遣就業的過渡性就業的特點。第三,勞務派遣是一種流動性較大的彈性就業方式,勞動力的流動性要大於其他的勞動形態,如果其他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都享有預告辭職權,而只有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不能享有,這對於被派遣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當然,預告辭職可能影響到用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因此,被派遣勞動者向派遣單位提出預告辭職,派遣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工單位;當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工單位即離開的,用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被派遣單位。如果被派遣勞動者的辭職給用工單位或派遣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中還需注意一點,被派遣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和第38條辭職的,派遣單位還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依據第37條主動辭職,則無權向派遣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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