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律制度與TRIPS協議的差距和對策

2023-01-11 19:45:06 字數 970 閱讀 3087

作者:魏曉蓓

**:《科技視界》2023年第26期

【摘要】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對2023年《商標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了我國的商標制度,並使之與新的國際標準接軌,基本滿足了對《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的承諾,但仍有較大差距。

【關鍵詞】trips協議;智財權;商標法

1 trips協議對商標權的保護

《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trips協議)是現有已經生效的智財權國際條約中標準最高、保護水平最強、影響最大的國際條約。trips協議第15條第一款規定了可以作為商標保護的客體,從中可以看出,協議允許作為商標註冊的客體範圍很廣,所有標記或者標記的組合,只要具有可識別性,均可註冊。協議還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之上補充了新的內容,明確把服務標記列為商標註冊的客體範圍,強化了對服務商標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

在馳名商標保護方面,trips協議更顯無微不至,第16條第二款提出了「知名度」標準,比巴黎公約進了一步。第16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同意將馳名商標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上,也構成侵權,加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2 我國商標法的修訂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組織的要求,我國分別於2023年2月22日和2023年10月27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對2023年《商標法》進行了修改,主要的修改內容有:

1)擴大了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2023年修訂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人不再排除自然人,使得我國商標專用權的主體範圍擴大了很多,使我國的商標申請具有了更加廣闊的源泉。2023年和2023年修訂後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範圍,「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這樣《商標法》的保護範圍納入了服務商標和立體商標,這與trips協議第十五條的規定是一致的。

我國馳名商標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 朱蘭萍 法制與社會 2011年第10期 摘要馳名商標法律制度是為適應商標法的變化和調整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補充性法律制度,實質上是對商標權益保護的一種手段,強調個案認定 被動保護。但在實踐操作中,由於各方面原因,馳名商標制度在我國被逐漸 異化 擾亂了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本文指出為避免對馳名商標制度...

歐盟商標法律制度啟示

歐洲共同體商標是歐洲共同體經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當建立歐洲共同體的概念於1957年第一次提出來後,於六十年代初期,共同體各國就著手開始建立統一的共同體商標體系,新體系商標法的總要求是 創立一種商標,由直接適用於各成員國的統一的歐洲共同體法律進行管理 改變商標在某一國家註冊只能在該國使用的不足,把原...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實踐與思考

明確依據。我國財政轉移支付 法律制度的實踐與思考 孫健夫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構建的法理基礎 國家財政行為的規範制度構建,必須以科學的法學理論為指導。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具 備法的公平 正義 以人為本等基本價值取向外,還應當體現平衡協調 巨集觀調控 即適當干預 理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