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沉默承諾制度的比較研究

2021-12-31 16:19:49 字數 927 閱讀 6737

作者:楊駿鍇

**:《法制博覽》2023年第02期

【摘要】承諾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不言而喻。在大多數情況下,受要約人是否對要約作出承諾是判斷乙個合同是否成立的決定性因素。對合同成立的地點與時間的判斷也與承諾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

然而,作為現實社會生活中最普遍的社會關係之一,法律對於合同關係的調整顯然尚未達到面面俱到的地步。圍繞合同關係而產生的待解決問題數不勝數。沉默承諾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沉默承諾有別於通過可推斷之行為所為的表示,僅僅是指表意人沒有發出任何表示符號的情形。在通常情況下,這種沉默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①但實際上,一律否定沉默承諾法律效力的做法顯然是不妥當的,至少與現代合同法的重要原則之一—鼓勵交易原則背道而馳。

為此,很多國家都明確規定了例外承認沉默承諾效力的情況。

本文將圍繞此問題,從中國的立法現狀入手,通過介紹德法兩國的相關制度,並就此進行比較研究,嘗試對中國在此問題上的立法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沉默承諾

一、概述

如前所述,沉默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意義的。正如著名美國學者柯賓所言,沉默即表示同意雖然是乙個古老的格言,但它並不是乙個真正的法律規則。沉默可能表示受要約人未聽見、不接受或者不理解這個要約,或者表明他對此不屑一顧……在此情況下,要約人沒有理由將受要約人的單純沉默解釋為他的承諾。

②正因如此,在充分考慮公平原則的前提下,絕大多數國家普遍認為沉默不構成承諾。

二、中國的立法現狀

在沉默承諾問題上,中國目前存在著非常明顯的立法空白。合同法與民法通則都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圍繞這個問題,中國學理界也一直存在著爭論。

爭論的焦點主要在於,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沉默可以成為承諾的一種形式。較為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沉默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構成承諾:受要約人事先宣告沉默構成承諾的;根據交易慣例或當事人一向的交易習慣,承諾不需要通知時,沉默構成承諾;對於適用格式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拒絕要約的,視為承諾。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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