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2023-01-02 23:09:04 字數 988 閱讀 4534

作者:邢克波

**:《廣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06期

摘要:我國現行的民事審級制度是四級兩審終審制。它的存在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實踐中已經呈現出種種問題,在立法上存在諸多弊端,必須加以改革。

民事審級制度的改革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基本途徑是建立有限的三審終審制。

關鍵詞:民事訴訟審級制度兩審終審制三審終審制

中圖分類號:d 9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623x(2010)06-0044-04

審級制度是乙個國家司法制度的基本部分之一,是訴訟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對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民事訴訟的審級制度是乙個國家審級制度的一部分,民事審級制度的狀況,關係著民事司法權力的執行和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世界各國一般都賦予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而上訴的機會,有的國家甚至賦予當事人第二次上訴的機會,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程式獲得救濟的機會。

審級制度,一方面指向了法院的級別設定,另一方面又指向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因此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無論對於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訴訟,我國實行的都是「四級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我國的「四級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存在著缺陷,改革和完善我國民事審級制度,是改革和完善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措施。

一、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立法緣由及現狀

法律設定上訴審程式,目的在於使第一審裁判既可以受到上級法院的審查,保證審判的質量,又能起到對當事人權利實施救濟的作用。因此,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級兩審終審制。所謂四級,就是指我國法院體系的級別設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級別。

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就告終結的制度。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即為終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再次提起上訴。兩審終審制也有例外,即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裁判,以及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所審理的案件,屬於一審終審的案件。

完善我國民事簡易程序的法理基礎及改革路徑 賀小榮

賀小榮上傳時間 2005 11 3 簡易程式作為一種高效 快捷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以及醫治訴訟效率低下現象的一劑 良方 已成為西方各國逾越法系與國別的一種制度選擇。自上個世紀後期以來,西方國家在大力加強民事簡易程式立法的同時,也不斷加大了對民事簡易程式的學理研究,並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果。我國現行民事訴...

試論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完善

王曉宇證據交換制度,又稱為 證據開示 證據發現 證據展示 其作為審前程式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世界各國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由於傳統的職權主義因素造成的 先定後審 的影響,以及證據交換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程式功能和價值,在個別地方甚至形同虛設。因此,有必...

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思考 提要 民事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司法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自願就民事權益的爭議平等地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訴訟活動,它既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貫徹調解原則所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