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業稅解析

2022-12-24 10:57:03 字數 4708 閱讀 5769

2023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期先給各位讀者介紹新實施細則有關變化點。

與2023年營業稅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舊細則),相比新細則變化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機構所在地」和「收入**地」相結合的原則。即由「勞務發生在境內視為境內勞務」調整為「對境內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的全部勞務以及勞務接受方在境內的行為都視為境內勞務。

。  。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價外費用的範圍,並對符合一定條件代為收取的**性**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五是增加了退款和折扣方式營業額確認的規定。

六是調整了建築業營業額的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裝置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裝置的價款。

七是進一步明確了合法有效憑證的範圍。

八是調整了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人民幣折合率確認方式的規定。

九是進一步細化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並調整了建築業和租賃業勞務收取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

十是明確了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原則。

1問:新營業稅條例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近兩年國家加快了稅制改革的步伐,2023年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併,調高了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標準;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行為不斷變化的需要,近期,國家又對現行流轉稅製作了進一步完善,相繼頒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作為流轉稅的主體稅種之一,是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現行的營業稅條例是1993頒布並於2023年1月1日實施的,距今已經15個年頭,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不斷湧現出新的經濟行為、產生許多新興的行業,原先的營業稅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情況的要求,因此對現行營業稅條例做適當的修訂是非常必要的。

2問:新營業稅條例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營業稅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四個方面修訂:

一是將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表述從「勞務發生地」調整為「機構所在地」。為了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考慮到大多數應稅勞務的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現行政策已經規定為機構所在地,將營業稅納稅人提**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

二是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徵稅的規定。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僅適用於外匯轉貸業務,取消這一規定,統一了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稅負。

三是刪除了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徵收範圍一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以解決營業稅各稅目的具體徵收範圍難以列舉全面的問題。

四是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

3問:新營業稅條例在對交通運輸業營業額上有什麼規定?

答: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4問:新營業稅條例在對旅遊業營業額上與過去相比有什麼變化?

答: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與過去相比,一是將「房費」改成「住宿費」、「交通」改成「交通費」、「門票」直接明確為「旅遊景點門票」,表述上更加準確,避免產生歧義;二是明確規定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等四項費用以及支付給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外的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

5問:新營業稅條例對扣除專案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新營業稅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專案,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專案金額不得扣除。

6問:新營業稅條例對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上有哪些新規定?

答:一是在新營業稅條例第十一條增加了「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的規定。

二是在新營業稅條例第十二條增加了「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的規定。

三是在新營業稅條例第十四條增加了「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的規定。

7問:此次修訂對現行營業稅優惠政策是如何處理的?

答:此次修訂條例基本上沒有對優惠政策作出新的調整,對過去已經***批准同意的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

新營業稅條例九大變化

2023年11月14日,***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40號令,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與舊條例相對比,新條例變化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調整了納稅地點的表述方式,將營業稅納稅人提**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

二是增加了差額徵稅專案扣除憑證管理的規定,明確營業稅扣除有關專案必須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三是將2023年營業稅細則第十五條納稅調整的規定增加到新營業稅條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的免稅規定。

五是明確了對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的規定。

六是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

七是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徵稅的規定。

八是刪除了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徵收範圍一欄。

九是刪除了舊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

.解讀新營業稅條例七大看點

看點一: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表述從「勞務發生地」調整為「機構所在地」

舊條例第十二條對於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規定:「(一)納稅人提**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新條例第十四條調整為:「(一)納稅人提**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從新舊條例表述的對比上,似乎有關應稅勞務納稅地點發生了重大調整,其實不然。對於舊條例明確的「勞務地納稅」問題,在實際執行中,除交通運輸業和建築業外有關納稅地點的確認上分為三類:第一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檔案已經明確調整為機構所在地的行為,主要是根據財稅[2003]16號檔案對電信業、出租動產、設計、工程監理、除錯和諮詢以及網路服務等其他服務業行為在機構所在地納稅;第二類是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一致的,如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其他服務業(沐浴、理髮、洗染、照相、影印等)、文化體育業中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等行為,雖然是在勞務發生地納稅,但由於勞務發生地和機構所在地相同,其納稅地點也可以認為是機構所在地;第三類是應稅行為無法判定勞務發生地究竟在**,如郵電通訊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中的播映、服務業中**業、旅遊業、廣告業、出租有形動產等,在徵管實際中一般也是根據其機構所在地來確認納稅地點。

綜上所述,此次納稅地點的調整更多的可以認為是納稅地點表述方式的調整,並非根本性調整,不會對現行徵管格局帶來實質性影響。但將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機構所在地的是有著積極意義的,一是避免因為政策不明確導致各地爭搶稅源,給納稅人納稅申報帶來影響;二是讓納稅人更加清楚其提**稅行為在什麼地方納稅;三是更加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監控管理,避免稅收轉移,同時也便於稅務機關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

看點二:營業稅營業額規定更加規範和嚴密

新條例涉及到營業額方面的規定共有三條,即: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四)外匯、有價**、**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五)***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專案,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專案金額不得扣除。」;第七條「提**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應該講,與舊條例相比,這次在營業額方面做了較大的修訂,具體體現在:

1、刪除了原舊條例中「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對方」,因為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往往接受勞務方並不一定就是付款方,有的是因為接受勞務方與付款方有債權債務關係,有的是關聯企業,有的也沒有經濟利益關係(如財政支出替特定物件購置經濟適用住房等),對納稅人而言取得了應稅收入就應當納稅,至於是否是對方支付的,不應當作為前置條件,因此新條例刪除「對方」。

2、交通運輸業方面,整合了舊條例「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以及細則第十六條「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的規定,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目前運輸業發展的情況,由過去聯合運輸調整為總分運業務可以扣除分運業務。

營業稅籌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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