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業稅的有關規定

2021-08-25 02:54:42 字數 805 閱讀 3794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條例、新細則)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築業營業稅,營業稅的一種,是指對我國境內提**稅建築勞務而就其營業額徵收的一種流轉稅。這裡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

建築業納稅義務人

根據條例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營業額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裝置費用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裝置的價款。這裡強調只有建設方提供的裝置價款不包含在應稅營業額中。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建築、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無論怎麼結算,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動力及其他物資的價款。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安裝的裝置價值計入安裝工程產值的,營業額包括裝置價款。

自建自售,應按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和銷售不動產分別徵收營業稅。其自建行為的營業額和單位將不動產贈與他人的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順序核定。

稅率建築業營業稅適用3%的稅率。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條例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取得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

納稅人和納稅地點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建築業納稅地點,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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