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業清包工營業稅相關政策解讀

2021-08-25 07:42:28 字數 5574 閱讀 9386

2023年8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文),該檔案對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中的「裝飾」子目的計稅營業額進行了重大的政策調整,非常值得我們關注。該檔案規定:「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採購的材料價款和裝置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裝置由客戶自行採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該檔案的頒布意味著從2023年8月17日起,提供裝飾業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不再需要將「甲供材」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了,這是近年來對於「建築業」勞務計稅營業額政策的又一重大調整。

下面我們來具體回顧一下總局對於營業稅「建築業」勞務計稅營業額的歷次調整的過程:

一、為防止建築業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這就是說即使是採用包工不包料結算的,建設單位購買建築材料的實際**,以及建設單位在運輸及保管建築材料過程中發生的運輸、倉儲的費用支出也應當併入施工方的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建築業中「甲供材」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對於從事安裝工程作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裝置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裝置的價值在內。」

二、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築材料紛紛湧現,這些建築材料往往只能由這些建築材料的生產企業來負責安裝,比如比較普遍的就是鋁合金門窗、玻璃幕牆、鋼結構材料以及其他一些專業裝置等。由於這些企業既是產品的生產企業,又是產品的安裝企業,且一般和建設單位簽定的建築業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因此,對這些納稅人地方稅務機關要對全部材料和安裝工程款徵收營業稅,而國稅機關也會對這些納稅人的材料的銷售徵收增值稅,這導致了對這部分納稅人的材料價款同時徵收了兩種流轉稅,這和我們稅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總局在2023年下發了國稅發[2002]117號文,對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關於自產貨物範圍問題檔案列舉了以下幾類:(一)金屬結構件:

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二)鋁合金門窗;(三)玻璃幕牆;(四)機器裝置、電子通訊裝置;(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這一檔案的出台緩解了很大部分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勞務納稅人的重複徵稅檔案。但對於自產貨物的範圍117號文只是列舉了幾項,對於第五點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一直以來也沒有繼續下文列舉。

2023年,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88號文,對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條件的,按照該檔案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營業稅。

三、對於安裝勞務的計稅營業額問題也逐步成為大家爭議的焦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裝置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裝置的價值在內。如果安裝的裝置價值不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那裝置價款就不應徵收營業稅。一般而言,如果裝置是建設單位提供的,一般裝置價款是不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因此施工單位只就安裝和材料價款繳納營業稅。

但對於什麼上裝置,營業稅法律中沒有明確的定義。隨著科技的發展,有些物資雖然體積小但價值極高,有些物資雖然體積大但價值低,我們對裝置的判斷往往是依據感官的體驗和以往經驗來界定,

因此,對於安裝業中,如果主要物資由建設單位提供,哪些應界定為裝置不併入施工單位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哪些是材料應併入施工單位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有不同的看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23年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該檔案規定,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裝置價值,具體裝置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隨後各省地方稅務機關都下文對裝置的範圍進行了列舉,但可能給省對列舉的裝置的種類是不盡相同的。這個檔案的下發就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裝置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裝置的價值在內的規定也廢止了。

無論裝置價值是否計入安裝工程產值,裝置價值都不徵收營業稅。這個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裝工程中,裝置是由建設方提供的,施工單位就不需要將裝置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這個應該沒有什麼變化。只不過16號文給予了省級稅務機關對裝置的列舉權,避免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於建設單位的物資是屬於材料還是裝置的爭議。二,如果裝置是由施工單位提供,裝置肯定是併入安裝工程產值的,以前施工單位是將裝置價款一起開票,全額徵稅。

但在16號文下發後,施工單位就可以全額開票,憑其上一道購買裝置的發票款進行扣除差額交稅。目前,部分安裝施工單位也在依據該檔案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裝置價款繳納的營業稅。對這個問題目前大家還是有一點不同的看法的。

對於由施工單位提供裝置並負責安裝,在徵收營業稅時扣除裝置價款是不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徵稅原則的,這就導致了裝置在所有權轉移環節沒有徵收任何流轉稅。還有部分人認為,施工單位提供裝置並負責安裝,裝置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按4%徵收增值稅。

四、對於裝飾工程作為,我們以往是一直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其中的材料無論是誰提供,都應併入施工方的營業額徵收營業稅。但是目前在家庭裝飾中,業主為了放心,很多主材都是由業主自己提供,裝飾公司基本採取半包或包清工的方式提供勞務。雖然稅法規定,業主提供的材料是要併入施工方的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的,納稅主體是裝飾公式而不是業主,但營業稅作為間接稅,最終是轉嫁到業主頭上的,很多業主都不會主動索取發票,裝飾公司也不願也無法將「甲供材」這部分稅金轉嫁到業主頭上。

這直接的後果就是我們對家裝行業的稅收管理困難重重。

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其初試意圖是答覆,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報來《關於上海百安居裝飾工程****以清包工形式開展的家裝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滬地稅流[2006]41號),反映上海百安居裝飾工程****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在徵收營業稅時存在重複徵稅問題。這裡的重複徵稅問題可能就是指業主買材料時繳納了增值稅,如果材料再併入施工方營業額徵收營業稅,業主這些材料又要繳納營業稅導致重複徵稅。實際上只要是對「甲供材」徵收營業稅這個問題都是客觀存在的。

一直以來大家對「甲供材」徵收營業稅也存在這不同的看法。財稅[2006]114號文,針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報來《關於上海百安居裝飾工程****以清包工形式開展的家裝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滬地稅流[2006]41號),規定了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採購的材料價款和裝置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我們要注意,這裡不僅是侷限於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請示的家庭裝飾,而是將所有「裝飾業」工程中的「甲供材」都全部剔除在營業稅徵稅範圍之內了。

但是對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中的「建築」、「修繕」和「其他工程作業」中的「甲供材」在沒有新檔案出台之前還是要併入施工方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的。

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對於建築業「甲供材」徵收營業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營業稅「建築業」稅目有五個子目: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只提到了「建築」、「修繕」、「裝飾」,其他兩項沒有提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文進一步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因此,「其他工程作業」中的「甲供材」也應徵收營業稅。從2023年8月17日開始個,根據財稅[2006]114號文的規定,「裝飾」中的「甲供材」不再徵收營業稅。但對於「安裝」中的「甲供材」徵收營業稅的問題國家一直是沒有規定的。

因此,在實際中有的地方對於安裝工程中的「甲供材」是沒有要施工方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的,有的地方通過省局檔案規定安裝工程的「甲供材」也必須併入施工方營業額徵收營業稅。

某港資全資子公司,經營房地產開發業務,開發產品中含精裝修產品。國家有關檔案涉及清包工的具體應用問題,指清包工形式的裝修勞務其營業稅計稅金額不包括甲方供料價值。當地稅務局認為這個檔案只適用家庭裝修勞務,不適用其他裝修勞務。

而該公司認為應該適用所有裝修。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什麼形式的裝修勞務,無論哪一方購買裝修材料,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但是,考慮到清包工裝修形式中,由建設方購買的原材料不在工程結算價款之內,為避免重複徵稅,稅法就此項政策作了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就上海市地稅局報來《關於上海百安居裝飾工程****以清包工形式開展的家裝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滬地稅流[2006]41號),反映上海百安居裝飾工程****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在徵收營業稅時存在重複徵稅問題作了規定,明確了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的營業稅處理: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採購的材料價款和裝置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裝置由客戶自行採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

由於上述檔案是就上海某家裝業務徵稅問題給予的政策答覆,有的稅務機關認為清包工裝修徵稅檔案只適用家裝業務,非家裝業務營業稅計稅依據還是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實際上這種理解是片面的,不準確的。財稅[2006]114號檔案最後一句「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裝置由客戶自行採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也就是說,檔案規範的裝修業務只要符合檔案規定的清包工形式,其計稅營業額就「不含客戶自行採購的材料價款和裝置價款」。

關於這一理解,我們還可以根據海南省地稅局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後**的財稅[2006]114號檔案中得到證實。

海南省地稅局《關於明確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適用範圍的通知》(瓊地稅函[2007]64號)規定,最近,部分市、縣地稅機關及納稅人詢問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適用範圍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凡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的,不論其屬於家裝業務還是非家裝業務,均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執行。

教你如何繳納建築業相關營業稅

2014 06 13 南京稅收微讯 建築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之一,小到家裡門窗的安裝,大到建造高樓大廈,這些都可以被納入建築業。寬廣的範圍也就意味著建築業應稅行為具備一定的複雜性,相關政策規定較多。本期稅收專題就常見的建築業涉稅案例為你分析其營業稅部分徵免規定。總包價款扣除工程分包款後為營業稅...

建築業營業稅的有關規定

新 營業稅暫行條例 及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新條例 新細則 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建築業營業稅,營業稅的一種,是指對我國境內提 稅建築勞務而就其營業額徵收的一種流轉稅。這裡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業,包括建築 安裝 修繕 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建築業納稅義務人 根據條例規定,負有營業...

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所有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實行簡易申報方式以外的建築業營業稅納稅人 以下簡稱納稅人 2.本表 納稅人名稱 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3.本表 稅款所屬期 填寫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 月 日。4.本表 申報日期 填寫納稅人申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