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營業稅說明表

2023-01-23 15:42:01 字數 1214 閱讀 1359

申報人稅務登記號

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稅業務內容

簡要說明

申報人名稱

年月日填表說明

1、本《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稅業務內容簡要說明》中所稱「申報人」,係指應依法辦理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稅業務備查申報的法人單位或自然人個人。

2、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稅簡要說明:

技術轉讓、開發合同訂立後,技術交易當事人應向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並如實填寫本表。

(1)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用而訂立的合同。

(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用而訂立的合同。

(5)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3、對於申請開具認定證明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不符合《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不屬於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

(1)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智財權權利書影印件。無相應證書影印件或者在有關智財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2)技術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資訊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3)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等(如專利權或有關智財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秘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4)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使用者的有關產品效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資料,不屬於技術成果檔案。

(5)對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專案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4、北京技術市場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對納稅人填寫的《技術交易免徵營業稅業務內容簡要說明》明確簽署「對技術專案的意見」。

營業稅籌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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