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式案例

2022-11-29 10:09:06 字數 3685 閱讀 4203

【案情】2023年10月8日,甲縣玉龍鄉新莊村何家大院住戶何江龍與何小兵因瑣事發生爭吵,並發生抓扯。在雙方抓扯過程中,鄰居孫正義的岳父出面勸解,遭到何江龍的辱罵,孫正義見狀,順手拿起一根大棒向何江龍打去,擊中其後背。事後,何江龍以何小兵打傷自己為由,向甲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何小兵賠償其醫療費及誤工費等1000元。

甲縣法院受理後,**進行了審理,在庭審中,孫正義出庭作證,認為是他自己不慎把原告何江龍打傷,不是被告何小兵動手打的。但何江龍仍堅持要求法院判決其賠償損失。合議庭認為原告所受傷害並非本案被告所為,而是孫正義打傷,不應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於是,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何江

1龍的訴訟請求。何江龍不服一審判決,認為沒有公正保護其合法權益,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受理上訴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材料審查後,並作出二審裁定:

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原告何江龍的起訴。【問題】1.第一審和第二審法院裁判哪個正確?2.第二審法院未**直接裁定撤銷一審判決是否合法?

【案情】吳祖得以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糾紛,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與被告王春芳離婚。a市郊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春芳與吳祖得於2023年8月28日登記結婚,雙方結婚一年後,生有一女孩。

小女孩出生2個月後,吳祖得即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王春芳

2在答辯狀中表示不同意離婚,開始**審理,見吳祖得離婚決心非常堅決,於是向法庭表示同意離婚,但要多分家庭財產。

a市郊區法院認為,王春芳及其女兒生活較困難,在分割財產應當給與照顧。現原、被告都同意離婚。於是,郊區法院判決:

准予原告吳祖得與被告王春芳離婚,小孩隨王春芳生活;財產歸王春芳所有;吳祖得承擔3000元債務,並且每個月給付小孩撫養費50元。

吳祖得不服一審判決,以共同財產分割不公正、不合法為由提起上訴。對本案的處理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一審判決離婚是錯誤的,女方在分娩不滿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院依法不應支援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應當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原告吳祖得的離婚請求;第二種意見認

3為,二審法院只能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受上訴請求範圍的限制。上訴人吳祖得僅就財產分割提出上訴,只能就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進行裁判;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7條的規定,女方分娩不到1年,男方根本不具有離婚訴訟的訴權,故應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吳祖得的起訴。

【問題】你同意哪種意見?

【案情】龍江縣已退休老幹部有私房4間,因患病急需**費。2023年5月,該退休幹部唐豐作將自己的4間私房賣給其進城做生意的表弟唐豐業,雙方協議,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唐豐業付房款8萬元,待唐豐作死後,才將房屋交付給唐豐業。

42023年8月,唐豐作患病**無效死亡。唐豐作死後其大兒子搬進這4間房屋住,欲全部繼承該4間房屋。唐豐作的小兒子知道情況後,要求兩人各繼承一半。

但大兒子唐偉亮堅決不同意,堅持自己一人繼承,無奈小兒子唐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遺產。一審判決後,大兒子唐偉亮不服,提出上訴。在上訴案件審理中,唐豐業知道此事後,即到二審法院找到辦理該案的審判人員,說明他以購買該房的情況,並要參加訴訟。

【問題】唐豐業能否在二審中參加訴訟?

【案2】劉蘭與王遠中經人介紹相識並戀愛,於2023年4月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可,並生有一子王龍兵。2023年1月,王遠中開始參

5與賭博,劉蘭多次耐心規勸無效。雙方在家裡時常發生爭吵、打架。2023年12月劉蘭以王遠中賭博成性,勸阻無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與王遠中離婚。

某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經過**審理認為,劉蘭與王遠中婚前感情基礎較好,結婚以後夫妻感情也不錯,王遠中參與賭博的行為雖一定程度中影響了夫妻感情,但感情並未徹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於是,責令王遠中改掉賭博惡習,判決駁回原告劉蘭的離婚請求。劉蘭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訴,王遠中不同意離婚,向劉蘭真誠表示他堅決改掉賭博惡習,今後決不參加賭博,並寫了書面保證書。

同時,他還請劉蘭的父母及親朋好友勸說劉蘭,不要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劉蘭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6但是,撤回上訴不幾天,王遠中舊病**,又參與賭博。由於上訴期15天未超過,劉蘭又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問題】市中級法院能否受理劉蘭在上訴期內第二次提出的上訴?2.撤回上訴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案情】原告王建、王成明與被告王蘭平系是同胞兄妹關係。母親早逝,父親死後遺有私人房屋兩間,為王蘭平一人占有。原告王建、王成明均要求繼承該遺產房,遭王蘭平拒絕,於是,二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原告王建和王成明各繼承一間房屋,同時判令二原告各付給被告3000元。王成明不服一審判決,以自己盡贍養義務多為由提起上訴,要求由王建給付4000

7元,其本人只給付2000元。

【問題】二審如何確定上述當事人的地位?

【案情】張小花與其丈夫孔大軍經多年共同勞動經營,購房屋7間,存款6萬元。2023年孔大軍病故。當時並未分割財產。

張小花仍與其兩個兒子共同生活。2023年張小花又與兩個兒子共建兩間房屋。其後不久,張小花的兩個兒子為財產歸屬問題經常發生爭吵,張小花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決家庭財產糾紛,把家庭財產一次分割清。

某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認定案件性質為家庭財產糾紛,將9間房屋和存款都認為是張小花和其兩個兒子的家庭共有財產,判決三人各分配三分之一財產。張小花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其中7間房屋

8及存款是她與丈夫多年共同勞動所得,自己應多分財產,即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錯,於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問題】1.二審法院的處理是否正確?

2.對該案,二審法院可否改判?

【案情】李春與李斌是同胞兄弟,李春在外地工作,李斌一直與年邁的父母共同生活在農村,李春雖工作在外地,但經常在節假日回老家探望父母,並帶一些物品和現金。其父母相繼去世後,留下磚木結構的正房三間,土坯西房三間和一些農具及家具。李春和李斌為繼承其父母遺產發生糾紛,李春以李斌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9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斌長期與其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李春雖未與父母共同生活,但也經常回家探望,並從經濟上給予資助,也應分給適當遺產,擬判決如下,其父母所遺留正房三間,東兩間由李斌繼承,西一間由李春繼承;土坯房三間由李斌繼承,家具和家具由李春繼承。李春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在上訴審理中,李春和李斌的同包姐姐李蘭英向二審法院提出,她也要求繼承其父母遺產。二審法院審理查明,李蘭英確係李春、李斌同胞姐姐,雖已出嫁,但一直堅持每月寄給其父母50元生活費,應當分給適當遺產。二審法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問題】1.二審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

102.本案應如何處理?

【案情】孔小蘭訴吳洪剛離婚一案,經審理,一審判決准予原告孔小蘭和被告吳洪剛離婚。吳洪剛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中,吳洪剛因車禍死亡,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案訴訟。

【問題】二審法院裁定終結後,一審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案情】a**公司與b實業公司因合同糾紛一案起訴到某縣人民法院。被告b實業公司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的第十二天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該縣人民法院認為其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b實業公司的管

11轄權異議申請。b實業公司不服裁定,依法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申請的裁定正確,遂裁定駁回b實業公司的上訴,維持縣法院的裁定。

該縣法院於是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b實業公司對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在進行二審審理中,發現b實業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一、二審駁回b實業公司管轄權異議申請的裁定有錯誤,同時,該縣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也有錯誤。

【問題】二審法院對b實業公司上訴a**公司一案應如何處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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