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二審辯護詞

2023-01-16 14:09:02 字數 5060 閱讀 4975

夏俊峰二審辯護詞.txt13母愛是迷惘時苦口婆心的規勸;母愛是遠行時一聲殷切的叮嚀;母愛是孤苦無助時慈祥的微笑。夏俊峰案二審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夏俊峰的辯護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屬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與否,兩個公民的死亡總是讓人非常遺憾的。我也將向法庭表明,兩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樣,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場沒有贏家的戰爭。我們要極力避免的是乙個悲劇引發新的悲劇,乙個錯誤伴隨著新的錯誤。

法律就是法律,我們不能把法律之外的個人情緒和政治壓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訴訟法理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第二審程式審理的物件是一審判決是否正確。我要向法庭證明的是,一審判決認定夏俊峰構成故意殺人罪,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審判決判處夏俊峰死刑,則是量刑錯誤,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

一、 一審判決認定夏俊峰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定性錯誤。

1、案發之前夏俊峰並不認識兩被害者,無冤無仇,該案的起因是2023年5月16日沈河區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

證人史春梅、張杰、賈子強、尚海濤、張忠文證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搶煤氣罐,(香腸竹籤等)東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讓扔,十幾個城管圍著夏某就開始打,夏求別打了也沒放過,打得夏某來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乙隻鞋被城管人員踩掉留在現場,在一審時已經作為證據提交並出示。

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樣把鍋碗瓢盆往地上扔,我們求饒,說今天週六,他們說『別廢話』,一城管打我後腦勺……」妻子張晶的證詞也證明了夏俊峰被十幾人推搡毆打。城管祖明輝的證詞也承認,夏俊峰的煤氣罐「被我們奪下來,放在貨車上。」(卷三34頁)

2、在野蠻執法之後,城管強行將夏俊峰拽上車,並帶到辦公室進行毆打。這樣,被害者申凱、張旭東當時的行為就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證人史春梅、張杰、賈子強、尚海濤、張忠文證明,是城管人員強行將夏俊峰拽上車,而不是夏俊峰主動上車。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張晶的證詞也證明了這一點。(2023年2月25日夏俊峰詢問筆錄:

「三四個城管拽我到他們車裡。我掙扎反抗,不想跟他們去。」)張偉的證詞是「夏俊峰主動上車」,這與而張晶、尚海濤等5人的證詞相矛盾,一審判決書對此沒有任何解釋。

辯護人注意到,張偉的證言前後矛盾,不足採信。比如5月16日筆錄,張偉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後又追他,但沒追上。矛盾之處是:

夏俊峰怎麼可能追不上乙個大腿已經受傷的人?又如,5月16日案發當天的筆錄明白無誤地說,「沒看見」申凱和張旭東被誰刺傷(卷三17頁);但乙個多月後的6月22日筆錄卻說「夏俊峰背對著我,正在用到扎張旭東。」(卷三20頁) 這顯然不符合記憶規律,是在說謊。

考察當時情境:城管野蠻執法,商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勢眾,不願空手而歸;夏俊峰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仍被毆打,前去虎狼之地將會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動上車」之說,只有城管人員的證詞,其實只是城管人員的想象而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行政處罰法第19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有公安機關行使。行政執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員當然無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強行將夏俊峰拽上車並限制在辦公室的行為,已經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根據夏俊峰的多次陳述,禿頭的城管人員先是辱罵他「你怎麼那麼能裝b呢」,繼而用拳頭打他的頭部,兩人對夏俊峰拳打腳踢,禿頭還拿桌子上的鐵茶杯砸他。可見申凱、張旭東當時的行為不但構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毆打辱罵情節,屬於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刑法》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3、夏俊峰在被羈押時,就要求警官將其胳膊上被打的傷拍攝下來,這有力地證明了被城管毆打的現實。 夏俊峰在被抓到辦公室之前並沒有受傷,案發之後數小時後即被抓捕,刺傷只能是在城管辦公室被毆打所致。據夏俊峰陳述,當時他的「兩個胳膊都有傷,青一塊紫一塊。

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塊淤青。當時沒照相。脖子、後背都有青紫,頭上還有包,但都沒照相。

左耳朵二個月都一直耳鳴。當時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兩張**就是。」夏俊峰被毆打至身體多處青紫,事件發生過程又僅有數分鐘,說明夏俊峰被城管毆打而被逼自衛。

但一審判決書對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這兩張**竟然隻字未提。對這麼關鍵的證據避而不談,說明一審審判機關已經喪失了起碼的中立性。

4、從死者的傷口形態分析,當時張、申兩人正在俯身對夏俊峰進行持續毆打。

死者申凱左胸和背部刺創,死者張旭東左胸部上方刺創,並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殺人的特點,如果是故意殺人,在極短的時間內,不可能去刺扎無關緊要的部位。

其次,申凱身高1.82公尺,張旭東身高1.80公尺,而夏俊峰才1.

65公尺,如果都是站立姿勢,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當時夏俊峰為半跪姿勢,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後亂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創。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勢後,申凱和張旭東仍未停止**,而是俯身繼續對之進行毆打。

最後,夏俊峰身體矮小,張、申二人身材高大,權力、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差距懸殊,且在城管辦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動毆打兩名執法隊員,絕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緊急的防衛,使張、申不及閃躲,才能解釋張、申二人身上刀傷的部位、走向和次數。

5、夏俊峰進行防衛時所使用的小刀,並非事先準備;而且當時情境下用刀防衛,完全出於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時切腸用的,並非有預謀準備。他並非一開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員猛踢下身時,用手去捂痛處,才摸到了揣在兜裡的小刀。完完全全出於防衛的本能,他才摸出刀來進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故意傷害、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夏俊峰的陳述,「到了執法隊。陶冶先下車,開門。張旭東問:

你農村還是市裡的?我說:「這還有什麼區別啊,擺攤的,都不容易。

」剛進屋,後來又進來一輛車,下來乙個人(後來知道他叫申凱),他進屋就罵我,開始打我,用拳頭打在我腦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凱面對面了,馬上張旭東就把我脖領子抓住了不讓我跑,也打我,用拳頭叮咣打,張旭東和申凱就把我夾中間了,張旭東用腳踢我大腿根部,特別痛,我右膝蓋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當時,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狀態在持續,被野蠻毆打的狀態沒有停止。

在**者的非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中,夏俊峰被迫進行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衛行為雖然造成兩死一傷的後果,但並非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一般而言,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應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而對「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須結合當時的環境、體質、精神狀態、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關的社會背景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在當時的情況下,夏俊峰處在被非法拘禁狀態,兩城管人高馬大,除了拳打腳踢之外,還用了鐵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後面極可能有其他城管隊員陸續進來,此時,除了用隨身攜帶的擺攤用的小刀,沒有任何其他的辦法可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說,在那種情況下,「任何人都會做出同樣的反應」,這是最典型的正當防衛的心理狀態。

根據夏俊峰當庭回答本辯護人的提問,他根本無法確定,自己被毆打何時結束以及會有何種結果。城管野蠻執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幾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毆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數。在網際網路上google「城管野蠻執法」有261,000條結果,「城管打死小販」有602,000條結果,「城管暴力致死」有782,000 條結果。

2023年9月6日,四川眉山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管理中隊鄭光永、吳順幹、駕駛員張衛東等人上街整治亂擺攤設點將杜某亂拳擊傷,唐德明被甩下貨車身亡。

2023年5月29日,寧夏靈武市城建局城市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強行沒收鍋灶時,將楊文志打死,並打傷楊建榮夫婦等人。

2023年11月12日,因與市容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安徽宿州市個體工商戶張福才在多名執法人員的推搡與踢打中身亡。

2023年1月18日,重慶市沙區城管人員在檢查市容衛生過程中與沙區雙碑村陳家連生產隊的個體戶餘波發生爭執,開執法車從餘波腹部碾過致其死亡。

2023年11月18日,26歲的青年郭戰衛在西安被蓮湖區數名城管毆打致死,與他同行的一名跟車青年也被打成重傷。

2023年1月2日,廣東潮州市庵埠鎮一名三輪車伕在與幾名城管人員爭執中喪命。

2023年2月,西安市雁塔區城管在小寨興善寺東街清理佔道經營時,一工作人員竟將擺攤的孕婦金昌豔推倒在地,並在金的肚子上踩了兩腳。後經醫院檢查,金昌豔腹中的胎兒不幸死亡。

2023年7月20日,廣州天河區員村街道辦城管人員在野蠻執法過程中將外來商販李月明打死。

2023年7月20日,經營蔬菜的56歲江蘇農婦林紅英被城管人員打死。

2023年11月19日,江蘇無錫城管打死小販吳壽清。

2023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第九分隊將上海市民李秉浩毆打致死。

2023年10月9日,廣西來賓市象州縣的一名流浪漢被喝醉酒的城管隊隊長覃宗權毆打致死。

2023年1月8日下午15時40分左右,山東濟陽縣經一路巨集偉酒業經營部老闆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23年1月7日,湖北天門竟陵鎮灣壩村魏文華路過該市竟陵鎮灣壩村時,發現城管執法人員與村民發生激烈衝突。他掏出手機錄影時,被城管人員當場打死。

2023年7月30日,重慶市渝中區兩路口綜合執法大隊的周某等4名執法人員在大田灣體育場附近將正經營的攤販劉建平毆打致死。

2023年3月30日,江西萍鄉市開發區橫板村16組村民陳某被該區城管人員

一、二十人群毆致死,事後家屬抬著屍體封堵了境內320國道路段,**城管暴行,引發近萬名群眾圍觀。

2023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發社群城管分隊在野蠻執法時與一三輪車伕潘懷發生衝突,並將其打死。

2023年6月1日,深圳城管與老太發生爭執活活碾死老太.

與本案不無關係的是,死者之一申凱經常毆打商販,在濱河派出所應有報案記錄,比如,2023年7月份,一賣雨傘女商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們在庭前已經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小於辯護人申請取證的範圍;而且即使沒有查到報案記錄,並不等於報案記錄不存在;報案記錄不存在,也不等於沒有傷害商販的事實。

而沈河城管經常性的野蠻執法,即使沒有本案商販的證詞,也是本地民眾眾所周知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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