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申請書AA二審

2021-03-04 04:11:18 字數 1047 閱讀 6806

迴避申請書(第一稿)

申請人:aa****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委託**人: ,職員,**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申請事項:

要求bb迴避。

事實及理由:

另因被申請人起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件在立案審查中。

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傳票,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被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院決定二審合議庭人員,審判長bb。

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因在前案同一合同糾紛中,申請人對bb提出過控告,並且在再審申請書中也進行過陳述,那麼申請人與bb客觀上就存在衝突與矛盾。申請人不信任bb能公正審理本案的二審,申請人失去了對bb的信任,並進而懷疑法院、法律的公正,bb參加合議庭可能影響對本案的公正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依法決定。

此致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aa****

二〇 年月日

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五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迴避申請書 AA

申請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委託 人 職員,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申請事項 要求bb迴避。事實及理由 另因被申請人起訴申請人糾紛案,案件在立案審查中。20 年月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 傳票,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被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院決定二審合議...

迴避申請書

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 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 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以上關於...

迴避申請書樣式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業 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 所在位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 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 與本案 是 聯絡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 迴避。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 本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