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官迴避的申請書

2021-12-25 03:29:18 字數 1046 閱讀 8549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x工程機械****訴張xx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014xx初字第xx9號},我是2023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郵寄材料的,2023年4月28日上午10時本人委託律師前來你院1x0辦公室查詢、了解、複製相關材料,你院xx及其辦公桌對面的法官說:「對方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權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責令其提供擔保,這是我們的事,與你們無關,對方申請保全的材料、我們決定這些材料不提供給你們;對方只提供了買賣合同,你們就拿買賣合同去影印是的。」我認為你院法官xx等的行為是錯誤的!

是不符合法官行為規範,也不符合群眾路線教育要求,為確保xx區法院公正執法、為民執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貴院領導報告,並且依法申請xx等法官迴避,請貴院依法答覆處理。事實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明確了不提供擔保就駁回財產保全申請,法官怎麼能夠說可以不要其提供擔保呢?

據此操作不是偏袒對方又是什麼呢?不是將法院牽扯到當事人的紛爭中又是什麼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擔一方的責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絕群眾的監督。陽光司法是人民法院為人民的本質要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本案中的所謂財產保全的對方都無法了解、掌握財產保全的情況,法官都不讓知道、了解又如何為人民法院陽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讓人民在每乙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辦理案件的公務費用又是誰支付的?法官到xx市進行財產保全的費用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當事人支付的活動都是不公平的、更是與反腐敗鬥爭格格不入的!法院領導是絕對不會支援的這種行為!

4、法官雖然暫時不進行實質審查,但是形式審查是必須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沒有讓起訴人提供基本證據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證據交換時了解相關材料,在形式上程式上沒有公平可言!況且,法官沒有依法進行證據交換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訴訟權益!

當前,只有上述事實理由,但有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條就足夠了,足夠讓法院領導作出xx等法官迴避的決定,我靜待貴院的決定!

此致申請人:

2023年4月30日

迴避申請書

3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 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 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以上關於...

迴避申請書樣式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業 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 所在位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 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 與本案 是 聯絡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 迴避。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 本申...

迴避申請書 AA

申請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委託 人 職員,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申請事項 要求bb迴避。事實及理由 另因被申請人起訴申請人糾紛案,案件在立案審查中。20 年月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 傳票,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被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院決定二審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