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資格

2022-10-18 01:57:04 字數 849 閱讀 7400

【摘要】為了預防行政權力侵犯公益,全面實現行政訴訟法的宗旨,我國應當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決定行政公益爭議進入訴訟程式的主要障礙之一是原告資格問題。本文在結合各種理論學說及分析我國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賦予公民個人、社會團體、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構想。

但為了避免濫訴情況的發生又對三者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進行限制。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檢察機關;公民;社會團體

、啟動訴訟程式救濟的足夠利益。

一、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特徵

1、間接性

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往往不是為了個案救濟,而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原告的訴訟主張所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利益。因而,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通常是非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即原告一般是與被訴的行政行為或不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組織和個人,他們依據法律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廣泛性

提起公益訴訟須存在乙個能夠代表公共利益的訴訟主體,而誰有資格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呢?從理論上而言,任何公民均可提起公益訴訟。只有賦予更多普通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更為有效的保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才能獲得更多的司法檢驗。

此外,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可由檢察機關代表公共利益,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提起和參加訴訟。公益性社會團體及某些自治性組織也有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公益性社會團體根據其自身成立的宗旨、章程,有維護其成員合法權益的職責,當其成員的權益遭到行政行為侵犯時,除了有批評、建議等權利外,應賦予其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

」3、不確定性

行政公益訴訟提起主體的廣泛性及訴訟目的的公益性決定了在行政公益訴訟中,通常會有不特定的多數人依法享有原告資格,但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某個人或某些人,此為行政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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