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應對的技巧

2021-03-03 23:27:50 字數 4745 閱讀 4009

離婚訴訟中十種應對策略

一、只要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業,包括聘請私家偵探。發現當事人基於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查明真相,在親戚朋友中討個說法,離婚也得離個明明白白;另乙個目的則是寄希望於抓住對方的婚外情證據,以獲得離婚時候多分財產,讓對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第乙個目的是道德的範疇,在此不作評述。但第二個目的,恐怕婚姻法會讓你失望。為什麼呢?

1、通常我把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無必然的聯絡。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乙個誤區。那麼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並不是。

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那麼法院可基於此判決離婚,並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二、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堅持離婚的一方一旦訴訟到法院,很快就能夠解決離婚問題:

很多人認為,離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也應該很快就會解決。這是由於對我國現行離婚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4、即使提出訴訟,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式最長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式算期限最長六個月,合起來乙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准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

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所以,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不是說很快就可以解決的。

三、雖然婚前他很有錢,但是只要我們結婚超過八年,所有的財產都是我們倆的了:

有這種誤解的人,是因為在他的腦海裡,還停留著我國2023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內容。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雙方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貴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結婚8年之後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個人財產可以因結婚而變成共同所有。但自從22023年婚姻法修正以後,對於婚前財產和婚姻財產之間的轉化,有了重大的調整。

按照現行婚姻法原則,如果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多少年,婚前個人財產都是個人財產。同樣的,結婚後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婚姻關係存期期間的財產,原則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管結婚時候配偶間各自財產狀況如何,也不論結婚多久,所有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財產。

有些帶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溫床。

如果要改變這種現狀,只有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前財產約定,來改變法定的婚姻財產制度。

四、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誰也別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鬧矛盾時候,總是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對離婚就不能反悔,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更不能反悔。

其實不然。

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

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對於子女撫養進行反悔。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准離婚。

3、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對於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現有財產狀況,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

4、對於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

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產。

五、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我相信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並不是無限的。

1、通過我們所操作辦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證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轉移隱匿財產情況。有的個別案件轉移財產數額非常高,情況非常嚴重。那麼受害一方總是寄希望於律師或者法院能夠幫助他查詢到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

2、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我們具體要看究竟是什麼型別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但是對於存款的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託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相應的財產。

3、婚姻案件不同於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資訊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是收到很大侷限。

4、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於一些資訊進行保留,記錄和影印。

六、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賠償;

取得婚外情的證據,並不一定代表就會在離婚時候獲得經濟賠償。

1、我們首先要明確婚外情的過錯,是如何分類的。我們分為道德上的婚外情過錯和法律上的婚外情過錯。按照不同嚴重程度區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婚外戀情,婚外性行為。

第二類: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已經有配偶的一方,與其他異性存在著長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類: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濟和保護是不一樣的。對於剛才提到的第一類,在經濟上不能得到賠償,更多的是依*道德調整,依*社會**進行監督和懲罰。對於後兩種,如果有證據,是可以在離婚時候得到經濟上的賠償的。

但是要求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過程中,主動提出要求的。

3、這種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不僅僅在提出離婚時候可以提出,即使在離婚之後,無過錯方在事後知道對方有過錯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損害賠償。

七、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2、律師的解釋是: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

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3、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麼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為故意製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援,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八、房子是我們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不少當事人認為:既然我們都出錢買了房子,而且我們也結婚了。那麼不管寫誰的名字,我們兩個人都有份。其實不然。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絡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4、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九、我是母親,年齡小的孩子法院一定會判給我。

作為母親,對於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夠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並不是母親堅持要求撫養孩子,孩子就一定會跟隨母親撫養。

1、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候的總原則是:兩歲以下孩子,原則上跟隨母親生活。兩歲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決孩子給誰撫養的綜合原則是:究竟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生活和成長。

3、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情形。比如:父母雙方誰有更穩定的經濟收入**,可以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第二,考慮孩子過去生活中是誰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誰的感情更深。

第三,考慮一方有沒有節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沒有再婚的可能,考慮母親的年齡。第四,一方有沒有不良惡性,比如賭博酗酒吸毒。

如果是10歲以上孩子,還會徵求孩子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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