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對方不理睬法院傳票怎麼辦

2021-03-04 09:36:38 字數 1598 閱讀 9626

法院傳票是指由原告準備、由法庭下達的用來通知答辯人其被起訴資訊的法定檔案。在離婚訴訟中,對方不理睬法院的傳票該怎麼辦?離婚一方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嗎?我們一起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一:對方「不睬」法院傳票怎麼辦?

很過當事人在訴前與對方談及離婚時,對方態度惡劣,甚至揚言,你起訴了我也不接傳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讓你離不成!其實,您大可不必擔心。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但最終「不睬」法院傳票的寥寥無幾。

為什麼呢?雖然現在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是打**或寄信讓當事人來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簽,法院仍可依法採用留置送達,只是手續麻煩了一些而已。

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二:一方不到場能離婚嗎?

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一般案件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呢?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

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式正義,所專門設定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

三:離婚訴訟一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的理解:

(1)這裡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a、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b、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

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2)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是乙個什麼情況呢?

a、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b、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c、離婚訴訟中,被告應當到庭參加訴訟。

2、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a、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2023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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