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強制醫療程式初探

2022-10-13 13:57:09 字數 903 閱讀 9720

作者:王昕

**:《青年與社會》2023年第17期

【摘要】隨著2023年3月《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在特別程式一章中增設了一章五個條文,對強制醫療程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強制醫療類案件逐漸進入司法實務領域,經過兩年以來的實踐,這一特別程式的適用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妥善醫治精神障礙患者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於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也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而實踐中,這一程式運用於不同精神疾病型別種類、經濟條件的人群暴露出現實的不足,引起社會群體及法律學人的反思。

文章通過對強制醫療的實踐總結,就強制醫療制度的繼續完善及如何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進行嘗試性思考。

【關鍵詞】強制醫療;制度完善;檢察監督

一、強制醫療程式的沿革及內涵

在新刑事訴訟法出台以前,我國在其他法律中對強制醫療方面的規定主要**於《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必然帶來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為化解《刑法》十八條對於強制醫療措施定位不明的尷尬處境,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特增設一章,對強制醫療程式的性質、啟動程式、審查內容及監督救濟進行了規定。

相對於過去在判決後進行保外就醫或者中止審理交家屬看管等不盡統一的模式,這一特別程式的增設對於保障社會公眾和精神病人雙方的權益,落實刑事訴訟活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強制醫療程式適用的物件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具有受審能力的人以及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者均不在該範圍內,而被強制醫療者與上述兩類人區別的核心就是「經法定程式鑑定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該因素將行為者的暴力行為與應收刑法處罰之間的因果關係完全斬斷,即是說強制醫療程式適用的物件是無罪者,強制醫療程式本身不是刑事訴訟,而是一項具有行政特點的決定程式。這一認識的建立,是我們合理運用強制醫療程式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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