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理論研究

2021-05-11 07:32:25 字數 894 閱讀 5309

刑事證明,是指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依證據來認識待證事實的活動。而證明標準,是指用以衡量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達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具體尺度。刑事訴訟過程實質上就是乙個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的過程。

從立案、偵查到起訴,審判,每一步的推進都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援。由於刑事訴訟涉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最嚴厲的限制,所以,對於什麼樣的事實能夠作為證據,必須有乙個明確的標準--證明標準,它既引導辦案人員尋找適格的證據,又限制司法過程中對權力的濫用。因此,對於證明標準的設定,必須持謹慎的態度。

在理論界,對建立什麼樣的刑事證明標準,存在著多種不同的指導理念或學說。但總體上可概括為兩種:客觀真實說與法律真實說。

當前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爭議,很大程度上與這些理念有關。

1、客觀真實說

該學說認為,由於訴訟證明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司法機關作出有罪認定時,必須以符合客觀案件事實的認識為根據,即訴訟中對事實的證明應達到客觀真實的程度。刑事訴訟證明所要追求的是客觀真實,只有當人們運用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識達到了與客觀實際情況相符合時證據就是真實的,否則就是虛假的;而判定其是否真實的標準是看證據是否與案件的客觀實際情況相符合。①因此,司法人員只要依法正確收集、審查和判斷證據,完全有可能對案件事實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認定。

2、法律真實說

主張此觀點的學者一般認為,在法律世界中沒有什麼」本來的」事實的東西,沒有什麼絕對的事實,有的只是有關機關在法律程式中所確定的事實。該事實因其符合法定的標準,可作為定罪科刑的依據。」所謂法律真實,是指在發現和認定案件事實過程中,必須尊重體現一定價值的刑事程式的要求,在對案件事實的認識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時,即可定罪量刑。

否則,應當宣布被追訴人無罪。所謂法律要求的標準,是指法律認為對事實的認識達到據此可以對被告人定罪的標準,這種標準可以表示為』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但不要求是絕對的客觀上的真實。」②

完善我國刑事證明標準若干思考 一

關鍵詞 刑事證明標準 客觀真實 法律真實 排除合理懷疑內容提要 證明標準具備三大特徵,即證明標準由法律所規定,其適用客體是案件事實,其適用主體是裁判者。我國現存的客觀真實證明標準在立法 理論 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一系列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充分 的表述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不同審查階段適用的證明...

論刑事證明標準 一

摘要 刑事證明及其標準的內涵,是具有主觀思維活動性和具體法律行為性的有機統一。以馬克思主義哲學的 質量互變規律 即 質 量 度 三維度,進一步探析刑事證明標準可以得出 刑事證明標準的 質 即為標準性 法律真實 傳統法律真實和現代法律真實 刑事證明標準的 量 即為標準化 主觀法律真實和客觀法律真實及其...

論當前刑事有罪證明標準

一 我國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的理論研究 證明標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等待證事項的證明所須達到的要求,也就是說,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提出證明進行證明應達到何種程度方能確認待證事實的真偽,從而卸除其證明責任。豍 論當前刑事有罪證明標準 一 我國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的理論研究 證明標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等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