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當前刑事有罪證明標準

2022-12-28 03:45:01 字數 3815 閱讀 9296

一、我國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的理論研究

證明標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等待證事項的證明所須達到的要求,也就是說,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提出證明進行證明應達到何種程度方能確認待證事實的真偽,從而卸除其證明責任。豍

(論當前刑事有罪證明標準

一、我國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的理論研究

證明標準是指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等待證事項的證明所須達到的要求,也就是說,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提出證明進行證明應達到何種程度方能確認待證事實的真偽,從而卸除其證明責任。豍

(一)客觀真實說

傳統的刑事證明要求達到客觀真實一致,即司法機關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必須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符合。客觀真實說對我國法學理論及司法實踐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其一度在法學理論中立於不可挑戰的權威地位,並在具體的法律條款中得到體現。豎

(二)法律真實說的崛起

隨著時代發展,人們意識到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實務**現了案件處於真偽不明而無法達到客觀真實說所要求的證明標準。這引起了許多學者對客觀真實說的質疑。

法律真實說認為,達到證明要求的事實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觀事實,刑事裁判的基礎應是法律規範約束下形成的法律事實,而證明的標準就是一種蓋然性的標準。

二、國外刑事有罪判決證明標準

不預先設定證據的證明力,是現代司法裁判的基礎。強調裁判者依據理性、經驗、邏輯推理等方式正確的評價證據,得出結論。

(一)大陸法系——內心確信

自由心證,強調事實裁判者通過自由判斷證據達到內心真實確信。自由心證原則成立之初的「內心確信」這一側重主觀方面的證據評價標準受到了理論上的批評和反省,並導致了在訴訟實踐中確立客觀標準的不斷努力。豏所以現代標準的「自由」並非沒有限制的,裁判者需要詳細論述心證形成的過程,受上訴法院的審查,受理性和經驗法則的約束,其所達到的內心確信需是理性的。

(二)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是在判例的發展中逐漸形成的。美國證據法根據證明所需的程度將證明標準分為九個等級,其中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為第二個等級。對於是否定義排除合理懷疑,是否向陪審團解釋其含義等諸多問題在其本土存在諸多爭議。

豐雖然排除合理懷疑遭受許多質疑,但與法律真實的論戰中,仍體現其強勢影響。

二、我國刑事有罪證明標準的司法實踐經驗

鑑於西方發達國家訴訟證明技術較為成熟,學界對我國證明標準的探索不可避免地同學習借鑑國外證明標準結合在一起。豑而對於改革的方向,以試錯法為基礎的「排除合理懷疑」取得了更多的支援。

(一)各地方規範層面引入「排除合理懷疑」

中國的司法實務工作者奉行實用主義的指導理念,採取迂迴的策略,試圖通過地方證據規定的形式有所突破,各地推出的刑事證明標準改革方案不約而同地引入「排除合理懷疑」。豒其中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在2023年頒布的《關於刑事審判證據和定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六十六條中就引入了「排除合理懷疑」說法。之後上海、河南、廣東等地也相繼採取了類似的改革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死刑案件中引入「排除合理懷疑」

最高法院在其發放給各地區高階和中級人民法院的正式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案件證據審查問題的通報》採用了這一概念。這一檔案是死刑複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在系統總結其審結的死刑案件的基礎上編撰而成的,可謂最高人民法院對待死刑案件證據問題的集中體現。豓除此之外,《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有所體現。

(三)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對證明標準的發展

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進一步解釋了傳統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的含義,其中第三項即「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排除合理懷疑」與「證據確實、充分」的關係

此次刑訴法將「排除合理懷疑」納入正式法典中,細讀可以發現排除合理懷疑是作為證據確實、充分的解釋性概念而出現的,可以說是作為證據確實、充分的下位概念,也就是說立法者並未放棄我國傳統的客觀真實說,而是給予其新的解釋。這樣一種規定與英美法傳統的排除合理懷疑的適用是存在區別的。

四、「排除合理懷疑」在我國的適用

(一)「排除合理懷疑」具有的優勢特點

1.符合現代證明趨勢

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在本質上都屬於現代的自由心證。而我國傳統「客觀真實」並不完全是解決訴訟爭端的技術基礎,它同時也承載著重大的政治使命,訴訟中的絕對真實論**於「實事求是」這樣的政治大詞,「實事求是」是區分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乙個重大標籤,是論證社會主義優越於資本主義的理論、政治話語,相應地,在證明標準上堅持絕對真實論就成為社會主義的訴訟制度樹立了一種正當性想象。豔所以當我們抵制這種主觀性證明標準時,有與我們政治背景不相符合的原因。

可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對證據的評價,對案件的梳理,判決的作出,須經過事實認定者主觀思考的過程,是運用經驗、邏輯推理的過程,這是現代裁判的趨勢。

2.有利於平衡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關係

在客觀主義認識立場下,要求司法人員始終盯住客觀事實狀況,力爭通過客觀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最大限度的還原,追求將每個案件辦成與客觀案件事實一致的「鐵案「。豖這就使許多在英美法等國家能夠定罪的案件在我國無法定罪,這不利於我國控制犯罪的迫切任務。又由於較高的定罪證明標準,為了得到有利於定罪的口供,刑訊的現象頻發,這不利於人權的保障。

而英美法學者一致認為,「排除合理懷疑」具有深刻的歷史背景和鮮明的時代烙印。正式在此一證明標準正式確立之後,無罪推定才引申出這樣一條著名規則:如果被告人有罪的證明存在合理懷疑,則應作有利於被告的推定和解釋。

由此看來,現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只有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的配合下,才能展示出完整的內容。豗   3.有效約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雖然「排除合理懷疑」是主觀性的證明標準,但也具有客觀性的傾向。正如達馬斯卡所談到的:「與大陸法系相比普通法傳統不強調以個人的確信狀態作為裁判的標準。

這種傾向在證明標準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這一標準強調外在的尺度而非主觀的確信狀態,換句話說,在多數時候,法律要求陪審員想象如果乙個理性的人面對這些證據會作出什麼樣的裁決,而不是要求他們求諸自己的內心確信。因為,宣告刑事被告人無罪的根據,不是事實裁判者個人的任何懷疑,而是特指具有公共正當性,即『合理性』的懷疑」豘所以英美法系的證明標準更能約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更加符合我國訴訟的傳統。

(二)我國目前證明模式的特點

我國傳統的證明模式具有「印證性」的特點,有學者將這種印證模式的特點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獲得印證性直接支援證據是證明的關鍵;第二,注重證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內省性」第三,要求證據間相互印證導致很高的證明標準,在資訊有限的司法環境中達到這一標準的難度很大;第四,為實現印證目的,易於採用比較靈活的取證手段。豙證明模式意味著在刑訴過程中採取什麼方式達到刑事證明標準的要求,所以兩者具有天然的聯絡。

在我國證明模式未改變的情況下,如何使「排除合理懷疑」在現有證明模式範圍內發揮作用,是應當解決的問題。

(三)「排除合理懷疑」在中國司法環境下的適用

1.關於「合理懷疑」的解釋

合理懷疑的概念在英美法存在爭議。在辛普森案件中,伊藤法官如此定義合理懷疑:這不僅僅只是可能的懷疑,因為任何與人相關的事物都存在某種可能或想象的懷疑。

合理懷疑是指整個論控,在經過對所有證據全盤的比較與考量以後,陪審團心裡仍然覺得沒辦法一直全然確信檢方所空的事實。豛可以肯定的是並非任何懷疑都是合理的,懷疑應該是在事實認定者誠實、公正的審視證據後得出的合理,有據的懷疑。合理懷疑並非我國自有概念,各地區法官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之後有必要在規範層面對其進行界定,方便適用。

2.印證模式與排除合理懷疑的協調

印證模式對應著「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作為我國的傳統證明模式,並沒有因為刑訴納入排除合理懷疑而有所動搖。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檢察官和法官這樣乙個說法:「我相信(或『不懷疑』)這個案子是他做的,但憑現有證據我是不敢定他的。

」前一句講的內心確信或排除合理懷疑,而後一句涉及證據印證及確實充分標準。可見,兩種標準無論在理論還是在實踐中,既有同一性,也有一定區別。豜現有的條件不可能改變我國印證模,但既然納入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就應該吸收其優點,重視裁判者主觀過程。

所以在普通案件中採納「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即可,在死刑案件中則有必要採納證據印證及確實充分的標準。

論刑事證明標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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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刑事證明標準若干思考 一

關鍵詞 刑事證明標準 客觀真實 法律真實 排除合理懷疑內容提要 證明標準具備三大特徵,即證明標準由法律所規定,其適用客體是案件事實,其適用主體是裁判者。我國現存的客觀真實證明標準在立法 理論 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一系列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充分 的表述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在不同審查階段適用的證明...

論行政訴訟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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