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犯罪進行定罪的證明標準

2022-01-02 10:28:24 字數 2891 閱讀 4760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梁聰

證明標準往往與證明責任聯絡在一起,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要成功地證明其主張的待證事實,就要把該主張的證明活動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證明標準,尤其是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確立對於保證訴訟程式的公平,實現司法正義,保障人權有著重大意義。本文主要從司法實踐角度,對刑事犯罪進行定罪的證明標準進行一定的闡述。

2023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由此可知,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公訴機關除了需要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外,還需對定罪事實的證明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一、如何理解「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結合《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看,這一定罪標準具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要有證據予以證明。

這個證明標準要全面覆蓋定罪量刑的每一事實。所謂事實清楚,是指定罪有關的犯罪事實都必須是清楚、真實的,公訴機關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被告人實施了何種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的具體細節、被告人的身份、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罪過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犯罪細節。如果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不出證據證明,那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就沒有達到。

第二,每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還具體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以及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偵查取證行為的程式。要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式收集、固定證據。只有**合法的證據才會被法律所認可。

要使證據**合法,在收集、固定證據時必須嚴格的按照程式規定的方式、步驟進行,不能圖省事而減少環節,造成證據**不合法,導致千辛萬苦收集到的證據喪失證明力。

第三,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完全不存在矛盾,是法律人期望中最為理想的司法證明結果。但在司法實踐中,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出現一定的矛盾,這是難以避免的。對於矛盾之處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必須通過合理的方式加以排除,給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才能認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達到了法定證明標準。

如果,兩個證據之間相互存在著不可排除的矛盾,或者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矛盾無法給出合理解釋,那麼,這就等於證據之間出現了證明方向不一致或者證明效果互相抵消的情況。

第四,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要達到定罪的證明標準,必須對全案證據綜合分析審查,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不再存有合理懷疑。排除合理懷疑是指綜合所有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證據,法官對於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產生了內心確信,而不再有任何有證據支援或者符合經驗法則、邏輯法則的疑問。只要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存在著這種合理懷疑,法官就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也就是宣布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第五,根據證據所得出的事實結論為唯一的結論。

這一標準又被稱為「唯一性」或「排他性」。根據這一要求,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明需要達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也就是將其他各種可能性逐一加以排除,而只有被告人構成犯罪這一結論是可以確信的。所謂「其他可能性」,通常是指兩種可能性:

一是現有證據證明有可能沒有發生犯罪案件,也就是說本案的發生有可能屬於意外事故、自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情況;二是現有證據證明本案儘管已經發生了犯罪事實,但是卻無法證明犯罪為被告人所為,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二、如何根據直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

刑事案件中通過直接證據定罪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是通過對直接證據所包含的證據事實進行印證和補強,從而達到證明待證事實從而定罪;二是通過將若干個間接證據所包含的證據事實進行邏輯推理,使其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鎖鏈,從而排他性地認定待證事實的存在,最後確定犯罪事實。另外,在案件存在直接證據的案件中,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就等於對直接證據所包含的證據資訊的驗證和補強。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經常作出相互矛盾的供述和辯解。在此情況下,公訴方提交的其他證據能否與被告人供述形成相互印證,就成為判定案件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關鍵標準。公訴機關有大量證據證明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但證明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證據只有被告人供述,並且這種供述還因為被告人翻供和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而難以辨明真偽。

由此,在被告人供述無法得到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其他證據根本不足以對被告人定罪。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採信其庭前供述。」通過司法解釋確立了被告人口供補強規則,確立了一種根據直接證據來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在案件存在直接證據,而該直接證據又能夠證明被告人全部犯罪要件事實的情況下,唯有通過其他間接證據對該直接證據真實性的有效印證,方能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

三、如何根據間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

在案件只有間接證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犯罪事實,司法證明主要採用構建證據鏈鎖或證明體系的方法。要達到「事實清楚」的證明標準,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五條的相關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由此可知即使沒有直接的證據,只要間接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在符合程式和推理邏輯的情況下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前提下,也是可以對被告人進行定罪。」

以上就是我國現階段對刑事犯罪進行定罪的證明標準,目前,「法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經得到中國刑事訴訟法的確立和進一步完善,並成為法律人普遍接受的定罪證明標準。雖然這一證明標準還屬於司法證明的理想目標,在實踐中也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但對如何確立犯罪事實還是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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