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事實差異

2021-05-22 09:07:52 字數 2202 閱讀 4873

祝文鋒賀運紅

案情:原告餘某與被告汪某等受僱於被告程某。2023年9月9日,被告汪某與被告程某在房間裡商議工資,原告餘某與被告汪某某、董某等在外面忽然聽見房間裡有打架的聲音,於是三人衝進房間,被告汪某某、董某幫忙被告汪某,原告見狀上去拖勸。在勸架中,原告右臂被砸傷,後經診斷為左橈骨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鑑定,原告傷勢構成傷殘九級,花去醫療費共計5588.

56元。

原告受傷後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無法查明原告傷情究竟是何人造成。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因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傷情具體為何人所致,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請。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間的互毆行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受損事實,而四被告中沒有乙個被告提出證據證明其行為對原告沒有造成損害,故四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共同危險行為,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依法判決由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338.04元。

論述: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原告在刑事自訴與民事訴訟中提供的證據一樣,所證明的事實也是一樣的,即原告所受損失是由四被告造成,但該損失並不是四被告中的某一人造成的,而是四被告的行為相結合造成的。但原告在兩次訴訟中的結果卻截然不同,一是敗訴,一是勝訴。為什麼會有這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呢?

這就是由於刑訴與民訴證明標準的事實差異引起的。

什麼是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指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是法官認定事實真偽不明的標準。可見,證明標準是法律對當事人證明責任的劃分。

在我國,出於對客觀真實的孜孜追求,在訴訟法上奉行一元化的證明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也就是說不管是刑事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法院查明的事實必須是確定的、清楚的,不能存在疑點。具體到上述案例,原告餘某要想勝訴,就必須證明其所受損失是何人造成,而且要具體到四被告中的某一人或某幾人。但從上述案例的最終結果來看,事實並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該條可以看出,至少在部分民事侵權訴訟中,所實行的證明標準並非「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因為該法條允許存在疑點。從而可以得知在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存在著事實上的差異。

正是由於這種差異,使得案件的審理結果在兩種訴訟中截然不同。

由於我國的訴訟法發展較晚,而且盛行輕程式觀念,因此我國採取一元化證明標準,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採取「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的證明標準無法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侵權糾紛中,原告往往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究竟是何人所致,那麼就會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即原告遭受了損失,而且已經確定了多名加害人,卻由於無法確定是哪個加害人導致了怎樣的損失,所以原告的損失得不到賠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規定了共同危險行為,將部分侵權訴訟中的證明標準由「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修改為「或然性權衡」或「蓋然性佔優勢」標準,降低了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開啟了二元化證明標準的先河。但實際上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差異在世界各國的訴訟法上都存在,如英美法係對刑事案件必須達到「按情理無可置疑的證明」標準,而對一般民事案件只須達到「或然性權衡」或「蓋然性佔優勢」標準。

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妻案將這兩種標準展現的淋漓盡致:作為刑事案件,法院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認定故意**罪成立,辛普森被無罪釋放,但作為民事案件,法院卻依照同樣的證據判定辛普森殺害了妻子,辛普森要支付其妻子親屬幾百萬美元的賠償金。可以說證明標準的二元化是訴訟法發展的趨勢。

鑑於以上論述,筆者認為在未來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應貫徹證明標準的二元化,實行民事證明標準不同於刑事證明標準且應低於刑事證明標準。理由如下:

1、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加強對被告的人權保護;民事訴訟主要解決財產問題,不涉及自由與生命,更注重對被害人的保護。

2、刑事訴訟證明責任主體一般為國家公訴機關,其收集證據的能力遠遠大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主體,這種差異也應體現在證明標準上。

3、實行證明標準的二元化有利於解決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促進社會和諧。法諺雲:「法官不能因沒有法律而拒絕判決」,可是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如果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的證明標準,那麼將不利於原告,也就是將遭受損失的一方排除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這種不顧社會效果的結果無疑會遭到人民群眾的置疑,也體現不出法律的公正。

4、二元化證明標準已經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有所體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是最好的例子,因此完全可以將二元化證明標準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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