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混搭現象探析

2022-12-26 01:54:04 字數 847 閱讀 4156

作者:劉美婷

**:《法制博覽》2023年第03期

摘要:我國民事判決中「證據優勢」、「高度蓋然性」、「內心確信」、「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互相混搭使用,衍生多種證明標準,而且排除合理懷疑作為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被引入到民事訴訟中後,也產生了混同民刑責任等弊端。筆者認為「內心確信」可理解為具備兩種含義,一是作為心證程度的代稱,此時內心確信可以和其他三種證明標準混搭使用,但其他三種證明標準之間互相不能混搭使用;二是內心確信是作為一項獨立具體的證明標準,此時這四種證明標準都不能互相混搭使用。

內心確信作為一項獨立的證明標準時,在定位上,可將其定位為比高度蓋然性要求更高的一項證明標準,它不僅要求具備外部的、客觀的高度蓋然性,而且要求法官主觀上對事實有較高的相信度。在民事訴訟中用內心確信的證明標準代替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可避開民刑證明標準的混用。如此,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體系上可理解為:

證據優勢、高度蓋然性、內心確信三層。

關鍵詞:證據優勢;高度蓋然性;內心確信;排除合理懷疑

作者簡介:劉美婷(1993-),女,漢族,廣東梅州人,華南理工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訴訟法。

在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發現涉及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時,「證據優勢(優勢證據)」、「高度蓋然性」、「證據高度蓋然性」、「優勢證據高度蓋然性」、「內心確信」、「排除合理懷疑」等詞語常常都被稱為是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而且相互混搭使用,如:

「根據民事證據優勢證明標準,原審法院認定上述雜誌和網路頁面的內容系浙江南瑞公司提供。」①

「而原審依據民訴法第64條第1款及民訴法解釋第90條之規定,無視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而採用刑事訴訟法要求的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來衡量本案的證據,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不當的,對申請人來說也是不公正的。」②

民事訴訟證據與民事訴訟證明

法院裁判須以事實為依據,而訴訟中的事實應當是被證據所證明了事實。離開了證據便無法認定案件事實。因而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什麼是證據及證據的如何運用則是與民事訴訟證明有關的問題。民事訴訟證明指法定的主體依照法定的程式和方法運用證據確定案件事實的活動。只有經過法定的訴訟證明活動,才能夠正...

的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完善 朱亞男史承豪 證明標準也稱證明度或者證明要求,基於證明活動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功能,以及證明標準的 無形性 模糊性 法律性 最低性等特徵 正確理解證明標準的涵義以及構建科學合理的證明標準,對於促進民事案件事實審理的公正客觀乃至推動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第一節證明物件 一 證明物件概述 三段論是法院在訴訟中作出裁判所適用的基本方法。裁判三段論,是指法院在案件審判中,以法律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然後通過推論得出裁判的結論。雖然民事訴訟最終是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裁判,但當事人不能直接對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與否加以證明,因為權利 義務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