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刑事訴訟證明

2021-03-04 02:48:16 字數 5600 閱讀 3399

第一節證明責任

一、證明責任的概念

(一)古羅馬的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一詞,最早規定在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之中,其後的羅馬民事訴訟對其內容和原則都作了明確規定。其總的原則是"誰主張,誰就要提出證據證明"。而且,羅馬法中確立了兩條原則:

1、一方當事人對其陳述中主張的事實,有提出證據證明的義務;否認的一方,沒有證明的責任。2、雙方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都提不出足夠的證據,負證明責任的一方敗訴。

封建制國家刑事訴訟的顯著特點,是實行糾問主義,控、審之間沒有明顯的劃分,一切均由審判官主宰。審判官為了取得證據不惜採用各種殘酷手段,進行追問審訊,要求被告人承擔自證有罪的責任。如果被拷問的人抗拒,不招供認罪,則可反拷原告人,要求原告對事實進行證明。

因而封建**主義糾問式訴訟把證明責任強加在原告和被告身上。

(二)近現代西方國家的證明責任

1、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明責任

英美法系國家認為,訴訟中的每個爭議都存在三種責任,即主張責任、舉證責任和說服責任,舉證責任和說服責任合稱證明責任。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明責任的概念可以表述為:由提出訴訟主張的一方承擔的向裁判者提出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達到法定程度的義務。

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證明責任原則上由控訴方承擔,但是,如果被告人反駁控訴主張,那麼,他就有義務對其反駁主張承擔提出證據證明的責任。如,不在犯罪現場,沒有某種行為能力等等

2、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明責任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不同,其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證明責任有如下特點:(1)檢察官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2)法院的法官有權主動調取證據;(3)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三)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涵義

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多數學者認為,我國的刑事訴訟證明責任是指:由公安司法機關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

二、公訴案件證明責任的承擔。

多數學者認為,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承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院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然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因此,從調查核實證據的角度來講,人民法院也負有證明責任。

(評價)

三、自訴案件證明責任的承擔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對其訴訟主張應當提出充分、確實的證據,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否則,可能導致自訴不能成立或者敗訴的後果。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提出了反訴,反訴一旦成立,反訴人也要承擔與自訴人同樣的證明責任。

思考練習:

一、簡答題

1、古代羅馬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2、糾問式訴訟模式的證明責任由誰承擔?

3、英美法系國家關於證明責任承擔的是如何規定的?

4、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明責任有何特點?

5、如何理解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涵義?

6、在我國,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誰承擔?

7、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誰承擔?

8、在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特殊情形是什麼

二、案例分析

2023年8月14日上午,某區公安局接到群眾報案,稱該區某巷的乙個個體育商販劉東昇家中情況異常。偵查人員迅速趕往現場,發現劉東昇死在室內,經勘驗屍體,有多處銳器傷,經分析系被人用匕首刺傷致死。室內沒有明顯的搏鬥痕跡。

劉東昇,男,27歲,獨居,因自己做生意,經常有生意上的朋友到家中談生意。偵查人員推斷,劉東昇之死,可能是熟悉劉東昇的人作的案,是在被害人不備的情況下突施殺手的。偵查人員反覆仔細地勘驗現場,但均未發現凶器、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足跡等。

一位法醫抖開了被揉亂的沙發巾,掉出三粒橙子核。於是,這惟一的物證被選到法醫室鑑定。經檢驗發現,這三粒橙子核中的兩粒上沾有a型分泌型的唾液,另一粒則沾有b型分泌型的唾液,而死者劉東昇本人的血型為b型。

據此偵查人員分析,死者死前與**曾吃過橙子,**的血型可能是a型。結合案情調查,與被害人劉東昇一起合夥做生意的王同時因分錢不均,兩人曾結仇。秘密提取王同時的唾液檢驗,屬a型分泌型。

經訊問,王同時供認了他殺害劉東昇的經過。根據王同時的供述,偵查人員又提取到凶器、血衣等物證。該案由某市檢察分院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庭上,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並向法庭出示了殺人凶器、血衣等特證。

犯罪嫌疑人王同時最後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提問:(1)本案中哪些機關承擔證明責任?為什麼?

(2)本案中被告人有無舉證責任?如實陳述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3)本案中哪些機關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節證明物件

一、刑事證明物件的概念、意義

(一)刑事證明物件的概念

刑事訴訟的證明物件是指需要運用證據予以證明的一切案件事實。也就是說,用已知的刑事證據事實去證實的那些未知或待證的案件事實,即為證明物件。

(二)證明物件的範圍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物件。一般來說,案件事實就是證明物件的範圍。其內容大致可以歸納為三類: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包括:

(1)犯罪行為是否已經發生。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

(3)犯罪過程,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作案手段、方法、動機和目的等。

(4)有無依法應當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事實。

(5)行為的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體方面的事實。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是否具有應當從輕或減輕或免除處罰、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他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

(3)犯罪後的表現。

3、程式法事實。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應當採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2)有關迴避方面的事實。

(3)關於訴訟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規定的事實。

(4)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方面的事實。

(5)其他違反法定程式的事實。

思考練習:

一、簡答題

1、刑事證明物件的概念

2、研究刑事證明物件的意義

3、刑事證明物件的範圍

二、判斷題

4、十月一日放長假的事實屬於證明的物件

5、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是證明物件

6、李某犯罪後主動退贓的事實不是證明物件

7、張某為救病重的母親而盜竊的動機不是證明的物件

三、案例分析

2023年4月25日凌晨,在星光工具機廠的鍋爐房裡,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重大刑事案件。當天早晨6時許,本廠工人王慶安和曲貴來到鍋爐房上班,發現牆壁上濺了一片血跡,就向公安機關反映了情況公安機關立即派人前往調查,經勘驗發現:鍋爐房西牆上的血跡呈自然散布形狀,分布面淡,像是噴上去的。

同時,在乙隻凳子上也發現了新鮮的血跡。經法醫鑑定,均屬人血。初步結論是,鍋爐房可能是一起**案的現場。

經過進一步的調查,獲得以下情況:一位前一天值班的老工人反映,他晚上12點下班時,鍋爐房的牆壁上並沒有血跡。他下班到第二天早上在鍋爐房值班只有侯東生乙個人,老工人還反映,侯平時不愛清潔,但那一天早晨卻用水把地面衝得特乾淨。

老工人從工具箱裡取工具時,還發現乙個公尺黃色帶花紋的兩用女提包和乙個內有二兩多酒的酒瓶。另一位青年工人反映,他前一天洗了一件衣服,晾在鍋爐房內,第二天卻不見了。其他職工還反映,侯東生雖然只有20多歲,但為人**,道德敗壞,曾騙姦過乙個女青年,還長期與乙個有夫之婦蔣玉珍通姦。

偵查人員了解到,蔣玉珍的夫妹彭小青4月24日下午4時下班離開其工作的飯店後,就不知去向了。飯店其他職工反映,那天彭小青是提前下班的。走前,她對乙個同事說,她同乙個姓侯的在談戀愛,相約要看電影,所以要早點走。

走時還隨手將顧客未喝完的小半瓶酒放在公尺黃色帶花紋的提包裡帶走了。偵查人員又去彭小青住處進行調查,在其存放呢子大衣的箱內,提取了兩根長髮。經鑑定與現場提取的兩根長髮同屬乙個人,血型也與牆壁上的血型相同。

由此推斷被害人可能是彭小青。但是,被害人的屍體哪去了呢?偵查人員通過與鍋爐廠的幹部、群眾反覆交換意見,推斷**很可能利用爐內1200°c高溫的烈火焚屍滅跡。

而且,在鍋爐的火門上也發現了一片被高溫燒焦變黑了的血跡。為了獲取確實可靠的證據,偵查人員將當天出的爐渣全篩了一遍,發現一塊骨渣和乙個不鏽鋼女表表殼。經鑑定,骨渣系女性的手指骨,而表殼則是一塊「寶石」牌女表的表殼,經向彭小青的家人及單位調查,彭小青生前確實戴著一塊「寶石」牌女表。

至此,可以確認彭小青是被害人,侯東生則有殺人的重大嫌疑。公安機關拘留了犯罪嫌疑人侯東生後立即進行了訊問。開始侯東生還狡辯鍋爐房的血是殺雞濺上去的,等等。

後來,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侯東生不得不供認殺害彭小青的事實。原來,侯東生與彭小青的嫂子蔣玉珍長期通姦,為遮人耳目,蔣玉珍介紹其丈夫的妹妹彭小青與侯東生談戀愛,以便長期與侯東生保持通姦關係。沒想到4月23日侯東生與蔣玉珍在家中發生性關係時被彭小青撞見,彭小青揚言要揭露他們的醜行。

於是蔣玉珍、侯東生便密**人滅口。4月24日,侯東生在彭小青面前假惺惺地表示悔改,並約其晚上一起看電影,電影散場後,又騙彭小青到廠裡談心。後來,彭小青躺在鍋爐房的長凳上睡著了,侯東生便用凳子猛擊彭的頭部,頓時,鮮血噴濺。

侯猛砸了幾下,見流血太多,也不知彭小青是死是活,順手將爐前晾的一件工作服拿下,裹起彭小青的頭,開啟鍋爐門,將彭小青塞入熊熊燃燒的爐膛中焚燒。隨後,又用水龍頭沖洗了地面,並把清出的一部分爐渣鋪了地面,另一部分用平車拉出倒掉……侯東生以為這些手段可以瞞天過海,逃脫法網。沒想到偵查人員在群眾的支援下,僅6天時間,就將此案偵破。

侯東生後被法院依法判處死刑;蔣玉珍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提問:(1)什麼是證明物件?證明物件包括哪些內容?

(2)本案中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有哪些?

(3)本案中有無作為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罰理由的事實?

(4)本案中有無需要查明的程式事實?

第三節證明要求

一、證明要求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要求又稱證明標準,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需要達到的程度。

(一)在奴隸社會的"神示證據"制度下,以占卜、水審、火審等愚昧、野蠻的方式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手段,神的啟示成為訴訟證明的要求;

(二)在封建社會的"法定證據"制度下,法律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法官斷案的規則,法官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則斷案,證據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形式就實現了證明的要求,即,證明要求是「法定真實」或「形式真實」。

(三)在"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下,認定案件事實的要求是法官的"內心確信",只要法官對證據形成了內心確信,便達到所證明的要求。用這種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達到的程度,只能是"高度的概然性"。

(四)英美法系國家奉行"排除一切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證明標準。所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是指作為定案的證據,經過比較和審查判斷以後,足已排除合情合理的懷疑。合情合理懷疑是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而不是無故置疑。

在英美法系證據理論中,將證明程度分為九等,第一等是絕對確定,按他們的觀點,由於受認識能力的限制,這一標準是無法達到的;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懷疑,是刑事案件作出有罪判決的要求,也是訴訟證明的最高要求。按西方理論界的公認解釋,排除合理懷疑也就是最大限度的概然性。按照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要求,對於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證明,如果尚未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必須按有利於被告的原則處置。

二、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要求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要求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具體要求是:

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都必須查清。就乙個刑事案件而言,其事實情節包括七個要素,在古羅馬法中稱作"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法、何因、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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