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競業禁止制度之完善

2022-10-02 16:27:06 字數 1082 閱讀 1158

作者:鄧呈超

**:《商情》2023年第34期

【摘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似乎總存在著些矛盾,用人單位通常採用競業禁止制度的相關規定來維護企業利益,但該制度同時也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給勞動者增設了一些義務。對於這樣的利益衝突,必須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和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之間找到乙個平衡點,以滿足事實上的公平、合理。目前我國有關競業禁止的立法還存在著不足或不合理之處,本文就立法應如何規定競業禁止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並對我國相關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競業禁止;商業秘密;義務

一、競業禁止制度概述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限制、同業禁止、競業避止等。 是指具有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自己的營業相同、類似或相關之營業,即權利人有權要求與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特定人不為針對自己的競爭性行為。

一般認為,競業禁止是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員在職或離職後到另一家公司從事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業務關係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任職,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競業禁止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對內部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的一種法律制度。

競業禁止制度可分為法定的和約定的,這種分類是依照義務**的不同而分的,這是競業禁止最基本的分類。法定競業禁止是由法律的明文規定而產生。其適用主體、範圍期限等都明確規定,不由當事人選擇。

約定競業禁止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其適用範圍、主體期限等都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競業禁止制度是商業秘密保護的有效手段,該制度是通過對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的規制手段,可以彌補其他事後法律補救手段的缺陷。勞動者市場自由流動是企業商業秘密流失的主要原因,因此任何與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有關聯的員工的流動都給企業帶來了潛在的風險。但依據商業秘密的侵權法保護理論,只有這種風險轉化為現實侵害並且企業也掌握了相應的證據時才有可能獲得救濟和保護。

但此時可能為時已晚,商業秘密可能已經不再是秘密了,儘管企業可據此要求賠償,但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往往無法彌補。競業禁止制度的出現為禁止相關雇員隨意流動,試圖將可能出現的「潛在的風險」消滅在源頭,是一種事前防禦的措施。它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又一條救濟渠道,正如有的學者所說「明示合同是侵權法保護的加強、擴充套件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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