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制度理論分析

2021-06-20 16:29:34 字數 955 閱讀 3790

競業禁止,亦稱為競業限制、競業避讓、競業避止等。它最早萌芽於民法的**人制度之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人對被**人利益的侵害。其後,由**擴及經紀、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當事人及至近代商法中的合夥人,然後發展至現代的企業法、公司法中的企業、公司的董事、經理、高階管理人員及商業輔助人的制度中。

當代法學理論界對競業禁止的分類形形色色,其中一種分類以競業禁止存在期間作為標準,劃分為在職競業禁止和離職競業禁止。顧名思義,在職競業禁止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就業期間禁止兼職同類的工作和職位;而離職競業禁止則是指特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一定的期限內禁止從事與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係的工作。

在外國立法中,勞動者競業禁止制度有明確規定,典型的如大陸法系的德國、瑞士和英美法系的美國。而我國的競業禁止制度,《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勞動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中均在各自法域對競業禁止作出明文立法。而2023年1月1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則取代了《勞動法》在勞動關係領域對競業禁止作了一般性規定。

其次,如科技部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等部門規章和深圳特區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規定》等地方性法規裡,對競業禁止制度作了行業性的定義或地域性的特殊規定。雖然不乏部門法和規章對該制度的立法調整,礙於我國民法典仍未頒布,至今仍缺少民事一般法對於該制度的一般規定。但競業禁止制度具有現實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過對其進行詳盡的理論分析,從而為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法的價值基礎分析

(一)法的價值層面

競業禁止制度實質上是通過對自由的限制以維繫秩序,最終又保障自由,核心即法的自由價值與法的秩序價值的衝突和平衡。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與社會的程序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自由,哲學界普遍認為,自由是指對於必然的認識和對於規律的把握。在法的價值位階上,現代法學界「私法優位」的觀念已然確立,因而自由被作為法的第一價值。

而立足國內外理論,均承認競業禁止制度追求的秩序價值和限制自由有其正當性。那麼其中的合理性又何在呢?

我國競業禁止制度的立法現狀分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發展,商業密碼侵權案件不斷出現,為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我國建立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完善競業禁止,但其中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就此從法定和約定兩個層面進行專門的研究分析。關鍵詞 經濟秩序競業禁止法律分析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

競業禁止協議

編號原引勞動合同編號 原引保密協議編號 乙方已同甲方簽訂 勞動合同 保密協議 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合法權益,確保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後不與甲方競業,甲 乙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等法律法規,在遵循平等自願 協...

競業禁止協議

編號 競字 號 原引勞動合同編號 原引保密協議編號 甲方 單位 全稱 經濟型別法定代表人 登記註冊地 實際經營地 乙方 職工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實際居住地 乙方已同甲方簽訂 勞動合同 保密協議 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合法權益,確保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