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2021-03-04 09:45:22 字數 4666 閱讀 4427

本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協議」)由下述雙方於中國(「中國」)【】訂立:

甲方:【】(「本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正式成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住所【】;

乙方先生/女士)(「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居住位址為

為協議之目的,本公司和員工合稱為「雙方」,單獨稱為「一方」。

本公司和員工已簽訂了截至日期至年月日的為期【】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

鑑於,本公司持有和/或能接觸到保密資訊(定義見下文第1.2條),員工為履行其在本公司的工作職責將要或可能接觸到保密資訊;

茲此,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並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就下述條款和條件達成一致:

1. 定義

除非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規定,本協議中使用的以下術語應具有下文規定的含義:

1.1 「關聯公司」係指與本公司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任何國內或國外的合夥、合資企業或其他形式的企業和/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受本公司控制、或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共同受控於第三方的子公司。

1.2 「保密資訊」係指本公司或任何關聯本公司擁有或接觸到的任何下述資訊:本公司視為保密或予以保密的資訊,或員工知曉或理應知曉屬於保密的資訊。

1.2.1 保密資訊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述資訊:

(1) 任何與本公司或任何關聯本公司的業務和事務有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i) 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本公司產品和其特性以及操作模式的資訊科技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實驗筆記、測試程式、軟體設計和結構、軟體檔案、內部檔案或其他報告分析效能資訊、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

(ii) 經營資訊:商業策略和方法、營銷或**的方針或活動、業務拓展計畫、客戶資訊、財務資訊、各種類別的研究資料和管理方法、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投資及融資資訊、合作夥伴及合作關係細節、未來商業計畫、營銷計畫、採購資料、定價政策。

(2) 本公司或任何關聯公司的客戶和/或商業夥伴認為屬於保密的、並且本公司或任何關聯公司對此承擔保密或不披露義務(不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的任何資訊;以及

(3) 員工在受僱於本公司期間的任何時候(不論員工是為本公司或任何關聯公司工作還是接受其培訓)被告知或得知的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資訊。

1.3 「離職」系是指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聘用關係並將此種意願付諸實踐的行為,包括辭職、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等一切正常離職和一切非正常離職。

2. 保密

2.1 員工茲此向本公司宣告、保證和承諾如下:

(1) 員工對勞動合同和本協議的簽署和履行,不違反員工對其任何前雇主做出的任何承諾或員工與其任何前雇主所簽訂的任何協議、不違反員工對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義務、亦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權利;

(2) 員工不得向本公司披露、使用、或促使本公司使用,屬於其任何前雇主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保密資訊、專有資訊、或資料;或

(3) 員工未簽署,並保證不簽署任何與本協議存在衝突或妨礙員工履行本協議義務的任何其他協議。

2.2 員工應對保密資訊嚴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為避免疑問,該等第三方應包括本公司的其他員工,除非該等披露是出於工作的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資訊或允許該資訊被披露給上述任何第三方。員工應僅為工作目的使用任何及所有保密資訊,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披露、複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保密資訊。

2.3 為避免疑問,員工特此宣告:在員工結束其與本公司的勞動關係之後,不論原因如何(如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本協議第2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將持續有效,直至相關保密資訊已成為公眾所能普遍獲取的資訊(但因員工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進行披露而導致該等資訊成為公眾所能普遍獲取的資訊除外)。

2.4 在其與本公司的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員工應立即向本公司或相應的關聯公司歸還(並不得繼續占有、複製或向他人交付)任何及所有屬於本公司或關聯公司的計算機、碟片、cd、軟體、檔案、紙張、書籍、資料、檔案、收據、車輛、信用卡、信件、手冊、記錄、其他所有的財產和檔案、以及員工占有和/或控制的任何和全部上述物件的複製件。

2.5 在其與本公司的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員工茲此同意:若員工在其個人財產(如個人電腦)中存有任何保密資訊,員工應向本公司提供該等保密資訊的複製件,並將該等保密資訊從員工的個人財產中永久刪除。

若本協議第2.5條提及的複製或刪除因任何原因而無法實現,應本公司要求,員工應向本公司轉移該個人財產的所有權,本公司應向員工支付金額等於該個人財產實際價值的補償金。

2.6 在員工離職時,員工應簽署並交付給本公司乙份書面證明,證明其已履行本協議第2.4條和第2.5條項下的義務。

3. 競業禁止

3.1 在受僱於本公司期間及離職後三年內,在中國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員工不得直接地或間接地設立、經營、參與、委託他人經營或受他人委託經營任何與本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的個人或公司或其他組織(以下合稱為「競爭者」),不得直接地或間接地為競爭者工作、提供財務支援、擔保或任何建議,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競爭者的任何股份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持有競爭者的股東或合夥人的股份或權益,亦不得直接地或間接地從事任何與本公司業務相類似的活動。同時,員工承諾其關聯方不會從事與公司主營業務構成競爭性的同型別業務,包括新設、收購、參股、委託他人經營及接受他人委託經營等,違背的遵照《【】投資協議書》對管理層規定標準執行。

3.2 員工全部個人工作時間和精力應服務於公司,不從事其他兼職或投資經營其他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違背的遵照《【】投資協議書》對管理層規定標準執行。

3.3 在受僱於本公司期間以及員工與本公司的勞動關係結束後,在中國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員工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促使本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任何其他員工解除或終止其與本公司或該關聯公司的勞動關係;員工保證不會引誘本公司的客戶或以前的客戶以攫取他們的業務而直接或間接獲利。

3.4 在受僱於本公司期間以及勞動關係結束後,員工不得發表任何有損於或可能損害本公司或任何關聯公司或其各自董事、管理人員或員工的聲譽和利益的言論,或披露此類資訊。此外,員工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損害本公司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3.5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員工不論因何種原因從本公司離職後兩年內,員工不得直接地或間接地設立、經營、參與、委託他人經營或受他人委託經營任何競爭者,不得直接地或間接地為競爭者工作、提供財務支援、擔保或任何建議,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競爭者的任何股份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持有競爭者的股東或合夥人的股份或權益),亦不得直接地或間接地從事任何與本公司業務相類似的活動。同時,員工承諾其關聯方不會從事與公司主營業務構成競爭性的同型別業務,包括新設、收購、參股、委託他人經營及接受他人委託經營等。

3.6 本公司將就上述員工履行本協議第3.4條的義務支付員工競業禁止經濟補償費,競業禁止補償費每月包含在員工工資中。

4. 智財權

4.1 員工茲此確認:在中國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對於員工(1)在本職工作中;(2)在履行本公司分配的在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中;(3)在與本公司的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後一年內(並且與其本職工作和/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或(4)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例如,本公司的資金、裝置和零部件、原材料、訣竅等資源和保密資訊等),自行、與他人共同、或促使他人構思、開發、或研製得出的任何發明、實用新型、設計、訣竅、著作權、或其他形式的智財權,其中所包含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智財權權利或其他財產權利(統稱為「智財權」)應歸本公司所有。

4.2 員工茲此同意以所有適當的方式(由本公司承擔費用)協助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的人員或實體,為本公司取得智財權在任何及全部國家的各項權利。該等適當的方式包括:

向本公司披露全部的有關資訊和資料,簽署所有的申請書、規範說明書、以及本公司認為在申請取得該等權利和向本公司(或其繼承者、受讓人和指定者)轉讓智財權的專屬權利、權屬和利益時所必需的文書。

員工進一步同意:員工簽署任何該等文書或檔案的義務、或促使該等文書或檔案被簽署的義務(若員工有權這樣做時),在其與本公司的勞動關係終止之後仍應繼續存在。

5. 違約責任

5.1 若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宣告、保證、或承諾,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守約方有權請求強制履行以及尋求其他任何適當的救濟。

5.2 員工特此確認,其從未違反、也將不會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一旦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任何義務,均構成對本協議的根本違反,也構成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根本違反,員工同意本公司有權立即解除本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需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賠償。

5.3 如果員工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此造成公司的損失,員工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 員工需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其違約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的或/及間接的,有形的或/及無形的財產或/及非財產方面的損失;

(2) 公司因調查員工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5.4 如果員工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的標準遵照《【】投資協議書》對管理層規定標準執行。

6.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6.1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執行和爭議解決,均應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

6.2 若因本合同引起或產生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在爭議發生後的六十天內,向本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一方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後的十五天內,如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可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一方可不經勞動仲裁程式,在爭議發生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尋求救濟。

7. 其他

7.1 本協議自簽署日期起生效。

7.2 本協議(1)視為本公司與員工之間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與勞動合同不一致,則以本協議為準,並且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繼續有效;(2) 不在任何方面限制任何一方、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和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在任何時間、出於任何理由解除或無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3) 對本公司的承繼者和受讓人保持有效。

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第四條 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 1 乙方保證因服務所獲取的保密資訊僅用於與服務有關的用途或目的,對因服務工作所保管 接觸的有關甲方的檔案應妥善保管,未經許可不得超出服務工作範圍使用 置放。2 保密義務人對其所知悉的甲方保密資訊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資訊可能是全部地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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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公司 乙方 員工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簽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 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研發成果或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智財權均屬於甲方享有。甲方...

範本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立協議雙方 甲方公司名稱法人代表 乙方公司職務身份證號碼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因職務或履行職責或執行公司領導指派的任務,可能掌握或解除甲方公司的商業機密,為防止公司利益因此遭受損害,現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以及競業禁止等有關事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