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

2021-04-20 04:53:45 字數 1676 閱讀 3107

編號: 競字( )號

原引勞動合同編號

原引保密協議編號

甲方(單位)全稱

經濟型別法定代表人

登記註冊地

實際經營地

乙方(職工)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實際居住地

乙方已同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合法權益,確保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後不與甲方競業,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乙方對甲方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 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產品同類的產品。

2. 自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3. 為他人經營與甲方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同類的產品。

4. 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第二條乙方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

1.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乙方應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職務開發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所有檔案、記錄、資料、器具、資料、筆記、報告、計畫、目錄、來往信函、圖樣等及其複製品(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內容),並辦妥有關手續,所有記錄均為甲方絕對的財產,乙方保證資訊不外洩,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商業秘密資訊,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現、複製或傳遞,更不得利用前述資訊謀取利益。

2.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2年內不得在與甲方從事的行業相同或相近的企業,及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內工作。

3.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2年內不得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4. 在與甲方離職後2年內,不能直接地或間接地通過任何手段為自己、他人或任何實體的利益或與他人或實體聯合,以拉攏、引誘、招用或鼓動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員離職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員。

5. 勞動合同期內,每月支付勞動合同期內月平均收入的20%競業禁止費;該費用甲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按月支付,不另行支付。

6. 乙方應於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現在的住所位址、聯絡方法及工作情況,甲方有權隨時去乙方的住所或工作單位核實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檢視乙方的住所地證明、向乙方鄰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況、向單位負責人了解情況等),乙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三條違約責任

1. 乙方不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壹百萬元)。如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並且乙方自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起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全部歸還甲方。

第四條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以協商為主,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爭議一方或雙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條其他

1. 本協議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工程設計圖、製造工藝、電腦程式、技術資料、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

2. 本協議提及的經營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決策,產品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銷售資料、採購資料、財務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等

3.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 本協議及甲乙雙方所簽訂的《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競業禁止協議

編號原引勞動合同編號 原引保密協議編號 乙方已同甲方簽訂 勞動合同 保密協議 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合法權益,確保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後不與甲方競業,甲 乙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等法律法規,在遵循平等自願 協...

競業禁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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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範本

甲方 用人單位 乙方 勞動者 家庭位址郵編 身份證號 乙方已同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且為甲方員工,因工作需要,接觸到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合法權益,確保乙方在職期間和離職後不與甲方競業,甲 乙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等法律法規,在遵循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 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