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2021-03-13 21:39:03 字數 1594 閱讀 4803

甲方: 長春永和豆漿餐飲管理****

公司位址: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合心鎮

法人代表: 許劍航

乙方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鑑於乙方受聘於甲方,在職期間有從甲方接觸或者獲得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機會,有獲得及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甲方給乙方的勞動支付了工資、獎金、獎勵等報酬,乙方明白洩露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會對甲方造成極大損害。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維護甲方及乙方的共同的長遠利益,雙方自願約定如下:

第一條商業秘密

1. 商業秘密的定義:

「商業秘密」指屬於公司專有或公司保密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和其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產品和其特性以及操作模式的資訊,開發、訣竅、發明或改進(不論是否有專利權)、實驗筆記、測試程式、電腦資料、內部檔案或其他報告、分析、效能資訊;其他技術、業務、產品、營銷或財務資訊、計畫、客戶資料等。無**司上述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載體中是否明確註明或者包含「秘密」字樣,或者是否對上述資訊進行加密處理,或者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上述資訊均為公司的商業秘密,乙方鄭重承諾通過本協議的此條款已經完全知曉了公司商業秘密的範疇,內涵和外延,並承諾嚴格遵守此協議。

2.商業秘密的保守

無論在職期間,還是從甲方離職之後,乙方均必須嚴格的,永久的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任何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不得在任職於公司期間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向個人、企業、機關團體洩露公司商業秘密如保密技術或專有資訊等,或者向上述主體提供諮詢服務和其他協助;不得利用在公司任職期間內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服務與公司業務形同或相近似的行業。

3.免責條款

1、在甲方向乙方告知資訊時,該資訊已處於公眾領域中;

2、在甲方向乙方告知資訊後,該資訊非因乙方過錯而進入公眾領域;但乙方並不因此條而取得相關資訊披露權。

3、由甲方授權乙方在商業談判中認可的資訊披露;

第二條競業禁止承諾

1、乙方不得在任職於公司期間,以任何理由在業務構成競爭的任何人、企業、機關團體接受或取得任何占有權益或職位,或向該類人士、企業、機關團體提供任何諮詢服務或其他協助(從事與公司進行的業務或擬發展的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業務範圍);

2、乙方在離職後兩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從事或服務與公司業務形同或相近似的行業。如果乙方在離職後進入與甲方業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單位工作,但是完全沒有利用或者披露或者以任何其他的方式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則免除乙方離職之後的競業禁止義務。但是乙方對甲方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是永久性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任職期間,將公司下發的資料、檔案丟失或影印外傳,將被處以貳仟元罰款;

2、乙方在任職期間,直接或間接向個人、企業、機關團體洩露公司機密或專有資訊,將被處以伍仟元罰款;

3、乙方在任職期間,向對公司業務構成競爭的任何個人、企業、機關團體提供諮詢或業務指導,將被處以貳萬元罰款。後果嚴重者,甲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乙方責任;

4、乙方在職或離職後,利用在職期間掌握的技術與資訊,從事或服務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近的行業,給甲方的聲譽或權益造成損失,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乙方的責任。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本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協議 由下述雙方於中國 中國 訂立 甲方 本公司 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正式成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住所 乙方先生 女士 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居住位址為 為協議之目的,本公司和員工合稱為 雙方 單獨稱為 一方 本公司和員工已簽訂了截至日期至年月日的為期 年期限...

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第四條 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 1 乙方保證因服務所獲取的保密資訊僅用於與服務有關的用途或目的,對因服務工作所保管 接觸的有關甲方的檔案應妥善保管,未經許可不得超出服務工作範圍使用 置放。2 保密義務人對其所知悉的甲方保密資訊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資訊可能是全部地由保...

員工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甲方 公司 乙方 員工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簽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 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研發成果或其他商業秘密,有關的智財權均屬於甲方享有。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