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合同或條款

2021-03-04 09:28:20 字數 1584 閱讀 1013

競業禁止合同或條款與職員的勞動權是一對矛盾,一旦規定不慎,將很容易地導致合同或條款無效的法律後果。為此,制定乙個法律認可的競業禁止的規定是需要專業律師根據具體的公司及行業情況來確定的,下面是一些可以作為範例的文字:

1、未經公司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公司離職,離職後年內(自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計算,到勞動關係解除年後的次日止)都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這些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單位: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公司離職,離職後年內(自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算,到勞動關係解除年後的次日止)都不得自辦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公司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所謂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主要指以下幾類企業:

競業禁止合同或競業避止合同的違約責任的設計是保護公司權利、督促職員守約的關鍵,可以這樣約定,但具體事務須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操作:

(1)職員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職員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還公司。公司有權對職員給予處分。

(2)如果職員不履行本協議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因職員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已經支付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扣除)。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額為公司因職員的違約行為所受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職員的侵權行為導致公司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②如果公司的損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職員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職員從每件與違約行為直接關聯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之積;

③公司因調查職員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4)因職員的違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職員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職員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不在競業禁止合同中規定合法合理的終止條件,合同就是不公平的。不公平的合同或條款很容易導致撤銷或無效。為此,合同中一定要有下列類似的規定,以明確合同終止的條件:

(1)職員所掌握的公司重要商業秘密已經公開,而且由於該公開導致職員對公司的競爭優勢已無重要影響;

(2)公司不履行或拒絕向職員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的義務(或公司無正當理由,延遲支付該到期補償費達到乙個月,或者公司支付該到期補償費的數額不足本協議規定數額的4/5的,視為拒絕支付)。

(3)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又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人。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也不得自己從事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業務。從競業禁止的概念來看,競業禁止的作用主要在於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一段時間內,用人單位禁止勞動者從事某項業務或工作。

依據有關法規和具體實踐看,單位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時,要遵循公平原則,應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因為現代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勞動者作為乙個專業人員,他所擅長的正是原來所從事的職業,但是一旦簽訂了含有競業禁止的協議,就決定了勞動者在若干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他所擅長的職業,而勞動者一旦離開了原用人單位,又不能從事其擅長的職業,今後的生計必然要受到影響。如不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經濟補償,既不符合對等原則,又侵害了勞動者的生存權、自由擇業權等公共政策,而且依據有關規定該保密措施也可能是無效的。

保密與競業禁止合同條款

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 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保密及競業禁止約定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 保密條款 一 乙方承諾在任職甲方期間及辭職後嚴格保守甲方商業秘密,除因工作需要或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直接或間接使任何第三者獲得 使用或計畫使用這些資訊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甲方內部無關人員洩露...

員工競業禁止合同

甲方 用人單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勞動者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本著平等 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競業禁止達成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競業禁止約定 1 乙方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2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條款的比較

2 競業禁止的主要目的 競業禁止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會隨著職員的流動流向競爭性的企業,保持企業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3 競業禁止條款的生效條件 1 雙方書面約定在中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 不超過3年 員工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