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競業禁止制度的立法現狀分析

2022-01-12 06:14:41 字數 918 閱讀 6069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發展,商業密碼侵權案件不斷出現,為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我國建立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完善競業禁止,但其中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就此從法定和約定兩個層面進行專門的研究分析。

關鍵詞:經濟秩序競業禁止法律分析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一方享有權利而另一方負有義務,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自己的營業相同、類似或相關的競業,即有權限制義務人進行針對自己的競爭行為。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兩種,但是在理論上對競業禁止**的比較少,還沒有形成乙個比較具體的、完整的競業禁止法律制度,對競業禁止的認定缺少統一的尺度,極易產生糾紛。因此,對於我國競業禁止制度的立法現狀,值得我們加以**及釐清。

我國對於法定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

我國在202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填補了我國競業禁止保護的空白。該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10條禁止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2023年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第1款第6項規定: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023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第4款規定: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第149條1款5項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第70條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我國競業禁止制度之完善

作者 鄧呈超 商情 2013年第34期 摘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似乎總存在著些矛盾,用人單位通常採用競業禁止制度的相關規定來維護企業利益,但該制度同時也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給勞動者增設了一些義務。對於這樣的利益衝突,必須在保護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和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之間找到乙個平衡點,以滿足事實...

競業禁止制度理論分析

競業禁止,亦稱為競業限制 競業避讓 競業避止等。它最早萌芽於民法的 人制度之中,旨在用法律防止 人對被 人利益的侵害。其後,由 擴及經紀 合同雙方當事人 買賣雙方當事人及至近代商法中的合夥人,然後發展至現代的企業法 公司法中的企業 公司的董事 經理 高階管理人員及商業輔助人的制度中。當代法學理論界對...

我國當前死刑制度立法現狀及其改革趨勢

放眼當今世界,限制 減少死刑乃至廢除死刑已經日益成為全球性的潮流與趨勢。在此,筆者無意將其一一枚舉,僅就我們的近鄰南韓 日本和印度,做一簡要介紹。南韓自1997年12月對23名死刑犯執行死刑之後,至今未執行過死刑。截至2007年末,南韓將被認定為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南韓立法 司法和學界對於即將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