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國的立法助理制度 1

2023-01-22 16:54:03 字數 3142 閱讀 4693

立法助理是協助立法機關及人民代表履行立法職責、完成立法工作的具有立法專門知識的人員。立法助理制度是隨著近代各國立法工作的專門化和立法機關職能韻不斷強化而發展起來的、協助立法機關工作的二項立法制度。

美國是較早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的國家。早在18世紀20年代,美國國會就已著手雇用助理人員。到了2023年,眾議院委員會立法助理已有62人,參議院有41人。

2023年,國會通過了第乙個立法支付法案,授權撥款給所有的立法助理。2023年的立法改組法明確地把委員會助理和個人助理分開。2023年參議院通過第60號決議案,專門規定專家助理的地位一一委員會內專家助理人員,不能從事委員會以外的工作,也不得將非屬於他們職務的工作加諸其上。

目前,美國國會助理隊伍有3萬多人,助理的型別及其主要任務是:

議員助理

美國國會每年撥付大筆經費用於議員雇用助理人員,以輔助其工作。目前,眾議院議員的私人助理約有8000人,參議院約有4000多人。議員助理的職責主要是為議員個人服務,如幫助擬寫講話稿、回覆選民的來信、幫助議員籌集競選經費等。

委員會助理

美國2023年通過的國會改革法規定,眾參兩院每一常設委員會可雇用6名以上的助理人員,為委員會服務。目前,眾議院常設委員會有2200名助理,參議院有1200名。委員會助理的主要職責是幫助委員會主席安排委員會議事日程、組織聽證會、起草委員會審議報告等。

委員會助理還在國會議員、院外活動者、行政**間充當聯絡員的角色,幫助他們就立法中有關問題和具體法條的文字表述達成共識。

國會助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國會設有審計總署、國會預算局、國會圖書館、國會印刷局和國會建築管理局等助理機構,共聘任工作人員l萬多人。這些助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主要任務是就國會立法、預算、審計等工作提供資訊和調查、研究諮詢服務。

立法助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立法任務的專門化,以及立法技術的複雜化趨勢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立法制度優化的一項制度設計。我國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在於:

其一,實行立法助理制度有利於加強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當前,加強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乙個重要環節,就是強化它的立法職能,使之適應我國現階段立法發展的需要。我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任務繁重,但因為時間、人力的問題不利於高效率地加強立法。而任何一項立法,都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從提出設想、制定規劃、調查研究、進行論證,到擬定初稿及對初稿的反覆研討、修改等,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且需要各方面的專家通力合作才能完成。

在權利機關建立專門的立法助理制度,可以提高權力機關的立法工作效率。

其二、實行立法助理制度有利於保證法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在法案起萆方面,我國目前通行的作法是實行歸口起草,即由非立法機關按部門「對口」的性質牽頭組織起草法案。如設定立法助理制度,將法案的起草工作交付他們來完成,能克服「部門利益」傾向,保證法案的公正與客觀。

其三、我國立法的發展,需要立法助理來承擔大量的立法準備工作,緩解我國現行立法任務的繁重性與緊迫性

隨著我國法治目標的逐步確立,大量的立法任務擺在立法機關的面前。依法治國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加入世界**組織也要求我國加緊制定、修改或補充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以與世界**組織規則相一致,更好地履行作為wto成員國的義務。如此,我國應著手加強我國的立法建設,對於各級立法主體來說,現時代的立法任務是很繁重的。

不僅如此,隨著社會資訊化的發展,立法程序的深入,各種專門化的立法需求更是顯得頗為迫切。這種專門化的立法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網路立法、資訊立法、電子商務立法、電子政務立法等,就我國現有立法主體的人力資源配置角度來講,涉及專門領域與專業的立法專業人才還比較缺乏,進行如此的專門化立法便顯得力難從心,確立立法助理制度可以促進我國立法專業化的程序。

其四、現代立法助理制度的建立,也是適應現代立法技術複雜化的要求使然

立法技術是立法活動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於科學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總稱。現代社會是以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為基本特徵的社會,這個社會把大量的非注重立法技術就不足以正確解決的問題擺到了立法者面前,要求給予立法調整。這就迫使立法者無論是自覺還是不自覺,都不能不考慮和採取必要的立法方法、立法策略和立法操作技巧。

而這些立法方法、立法策略和立法操作技巧不僅是一種經驗積累與總結,也是學習與掌握現代科學技術並將其運用到立法的一種能力。就我國現有立法機關來講,尤其是各級享有立法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來講,缺少擁有與掌握這些專門立法技術的人才,從設立立法助理制度國家的實踐來看,我國設立立法助理制度可以有效解決立法過程中技術複雜化的需求。

我國立法助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明確這樣的幾個問題:

立法助理的產生

立法助理的選拔應參照國家公****選拔制度,從性質上來講,他們屬於國家的公務員。但對其應實行一定的資格限制,應除具備一般公務員報考條件與資格以外,還應該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素質要求:

1、學識素質。立法助理人員應具備法律方面的素養,應要求有較高層次法律專業培養的教育背景。不僅應懂得法律基礎知識,還應具備立法方面的知識以及從事職業相關的部門法及專業方面的知識。

2、業務素質。立法助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社會工作的基本經驗,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一般地,立法助理人員應該是從事相關部門實踐工作並達到一定年限的人。

3、能力素質。立法助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組織與管理能力,能夠對立法活動中有關行為進行有效地控制與引導;立法助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綜合判斷能力,對紛繁複雜的立法資訊材料,能夠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由此及彼的分析與判斷;立法助理人員還應具備一定的反應與邏輯思維能力以及清楚明白的語言表達能力。4、品行操守。

立法助理人員要有很好的品行修養,應樹立客觀、公正、公平的價值觀,能夠不偏不倚地執行職務。

立法助理的組織設定

我國有學者提出:「省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每人配備l至2名立法助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省級人大常委會的主任、副主任配備2至3名立法助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各委員會主任,配備3至4名立法助理。

」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設立委員會助理比較妥當。因為根據美國國會議員個人助理的職能來看,其主要是為議員個人服務,比如為議員的競選籌集經費、進行廣告宣傳、與選民的經常聯絡等,而不是為著立法工作。而只有委員會助理的主要工作才是協助立法。

因此,我國應在國家權利機關設立委員會助理。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以及立法任務的繁重等設立數量不等的委員會助理,協助專門委員會進行立法方面的工作。

立法助理的主要職責

從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立法助理的主要職責應當包括:協助人大代表進行調查研究,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立法建議;在有關委員會的領導下,擬定法律草案,並就法律草案廣泛徵求各界人士的意見;組織與準備立法聽證工作;在人大有關部門的組織下,指導非立法機關的法律規劃、起草、論證工作;其他應當由立法助理承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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