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探析建立中間判決制度的立法思考

2023-01-04 17:54:03 字數 913 閱讀 4108

作者:肖國華李雅萍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5期

摘要本文通過比較考察大陸法系國家的中間判決制度,以系統方**為視角對其進行法哲學分析,探析我國建立中間判決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建立中間判決制度的初步構想。

關鍵詞中間判決系統方**可行性

作者簡介:肖國華,律師,河北大學2009級碩士研究生,研究訴方向:訟法學;李雅萍,碩士,******學院助教,研究方向:訴訟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2-266-02

在大陸法系民事審判過程中,為了提高訴訟的效率,推進庭審工作的有序化進行,法官在審理爭點較多、案情複雜的案件時,常須借助中間判決制度指揮訴訟過程。但在我國中間判決制度立法始終處於空白狀態,學者也鮮有專門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我國有必要借鑑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根據國情適時引入中間判決制度。

本文將通過中間判決制度的比較考察、系統方**分析、可行性探析等幾個方面為中間判決制度的設立尋找思路。

一、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中間判決的立法考察

中間判決制度是大陸法系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它起源於德國,發展於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因為我國的立法體系整體上接近大陸法系,所以我們著重從考察上述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現狀入手分析。

(一)德國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中間爭點達到可以裁判的時候,可以以中間判決做出裁判」。該中間爭點總是包含那些不直接涉及訴訟標的而是涉及程式進展的問題。

這樣的爭議表現出程式法的性質。德國的中間判決一般對先決問題進行裁判,但是該法第304條規定理由判決是特殊的中間判決。第304條規定:

「(1)對於請求原因與數額都有爭執時,法院可以先就原因進行裁判。(2)這種判決,關於上訴,視為終局判決;但法院認為請求有理由時,可以申請命令就數額進行辯論」。它不是對訴訟的先決問題進行裁決,而是對終局判決的實體權利部分進行判決。

建立我國的立法助理制度 1

立法助理是協助立法機關及人民代表履行立法職責 完成立法工作的具有立法專門知識的人員。立法助理制度是隨著近代各國立法工作的專門化和立法機關職能韻不斷強化而發展起來的 協助立法機關工作的二項立法制度。美國是較早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的國家。早在18世紀20年代,美國國會就已著手雇用助理人員。到了1891年,眾...

建立中國先例制度的意義與路徑

建立中國先例制度的意義與路徑 乙個比較法的視角 張騏 學者簡介 張騏,北京大學法學院比較法與法社會學研究所執行所長,教授。先後赴美國哈佛大學 耶魯大學 德國海德堡大學等大學法學院作訪問,系第三屆 第五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會議支援人之一。主要著作有 法律推理與法律制度 等,主要譯著有 法律 乙個自創生系...

建立中國特色的判例指導制度

提到中國判例的指導制度,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鄭州市民葛銳發現一種假藥在鄭州市各藥店 便分別在管城區 邙山區 現惠濟區 和中原區的三家藥店購買了同品牌的假藥,然後分別向三個區的法院起訴,要求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 獲取雙倍賠償,但得到是三種不同的判決。管城區法院以其非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而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