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水汙染環境犯罪立法之完善

2023-01-22 16:42:03 字數 1072 閱讀 9594

作者:劉文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3期

摘要近年來,我國水汙染犯罪日益嚴重。如何利用刑法打擊水汙染犯罪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討論的熱點問題。本文從水汙染犯罪分析入手,指出我國應設立單獨的水汙染犯罪罪名。

水汙染犯罪應該做到法益前置化保護,將危險犯納入水汙染罪之中,以使水資源的保護以預防為主;在出現實害結果時,適用加重刑罰,做到罪刑相適應。同時,將過失犯罪納入到水汙染犯罪之中,以促使相關主體用更高的責任心和嚴格的安全措施對待水資源環境,防治水汙染事故的發生。

關鍵詞水汙染犯罪法益前置化保護危險犯

作者簡介:劉文,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研究方向:刑法與環境資源保**。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1-286-02

我國水汙染形勢嚴峻,水汙染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乃至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財產權益。2023年1月23日,環境保護部發布《2023年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指出,在2023年全國共發生突發環境事件471起,其中3起重大事件均由水汙染引發。 水汙染事件不僅引發社會問題,而且可能發展為跨國環境汙染事件。

如松花江水汙染事故,2023年11月,吉林石化**事件造成松花江長達80公里的汙染帶,直接威脅黑、吉兩省幾百萬民眾的生活和經濟運轉,乃至波及中俄關係。水資源日益短缺和汙染已經成為威脅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因素,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要解決這些矛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而其中刑法對水資源的保護地位舉足輕重,「刑法在法律體系中既不是根本法、也不是部門法,而是保障法」 。

一、我國水汙染環境犯罪刑事立法缺陷

我國專門的環境刑事立法從2023年開始,2023年的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是乙個總括性的罪名,水汙染罪只是其中的乙個子類,且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入刑必須是造成環境汙染等嚴重後果,高門檻的入罪條件使得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幾乎空轉,也使得本罪與其他罪名混淆不清,如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等。2023年2月鹽城市發生嚴重水汙染事件,該市標新化工廠為了降低治汙成本,違法將30t工業廢水排入河水中,致使水源地遭受嚴重汙染,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該罪作出了一審判決,該案隨後引發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界限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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