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具體個案看汙染環境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2023-02-01 10:27:03 字數 878 閱讀 9308

作者:姬燁王春麗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3期

摘要 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對汙染環境罪作了重大修改,擴大了適用範圍,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具有一定的進步。但立法總是滯後於現實,本文擬結合具體案例,**《刑法修正案(八)》之後汙染環境罪在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應如何完善。

關鍵詞個案汙染環境罪立法缺陷

作者簡介:姬燁,上海大學法學院2010級法律碩士研究生;王春麗,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1-063-02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2023年11月底至2023年2月16日期間,原鹽城市標新化工****董事長胡某、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某,在明知標新化工****為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明知在生產氯代醚酮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然將大量鉀鹽廢水排入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汙染市區自來水廠取水口,並致使該市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達66小時40分,直接造成經濟損失543.21萬元。

後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被告人胡某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合併其他罪行,決定對胡某執行有期徒刑11年;以同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2023年6月,曹某謊稱自己為上海某環保****的業務員,通過他人與上海某香料廠法定代表人黃某聯絡為該廠處理工業廢水。之後曹某又將廢水處理事宜轉給無工業廢水處理資質的陳某,讓其自行處理該廠工業廢水。

6月某日和6月某日,陳某將該廠工業廢水傾倒在某區一泥漿塘內,致使刺激性氣體蔓延,周邊土地汙染,200多人緊急疏散,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經濟損失達71萬餘元。事故發生後,香料廠承擔了受汙染土地修復費用等全部經濟損失。最終曹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罰金15萬,陳某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0萬元,黃某因犯罪情節顯著輕微而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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