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治水制度

2022-10-02 16:27:06 字數 3485 閱讀 7228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根據我礦開拓實際布局,為確保安全生產,制定以下礦井防治水制度

一、一般制度

1、建立礦井防治水領導小組

組長:趙萬海

副組長:郝權張青生

成員:張萍任慧軍趙恆貴李衛明孟學文

礦長為礦井防治水安全第一負責人,負責礦井防治水全面工作。安全礦長具體負責平面及「夏季三防」的礦井水防治、防汛物質的增添、保管、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具體負責井下採、掘工作面探水眼的深度、個數、探水眼工程驗收及打探水眼過程中各種有害氣體的監測處理工作,負責專職探水隊伍的組建、培訓、人員的更換、管理等工作;探水隊長負責探水鑽及探水裝置的維修、保養等工作。

2、建立專職探放水隊伍

組長:任蘭成

副組長:張貴卿

成員:郭聚賢李錦平李生昌

以上人員均是本礦技術骨幹,責任心強,且在礦工作時間都在二年以上,年齡在25—40歲之間。對本礦地理、地質、水文情況比較了解,探水隊伍由總工程師及組長負責組織對探水鑽的使用、維修及探放水知識進行學習、培訓,並通過考核合格,使每個探放水職工都具備熟練操作技能和專業知識。

3、我礦繪製有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鑽孔柱狀圖,礦井岩石中各含水層清晰可見。

4、我礦每年年初都編制礦井防治水規劃及井上、下防治水措施,成立礦井防治水領導小組。對井上、下防治水工作全面檢查,成立礦井防治水領導小組。對井上、下防治水工作全面檢查,成立組織搶險隊,增添防洪搶險物資,設立專用防汛倉庫,堅持下雨撤人,有效的杜絕水災事故。

5、我礦備有兩台探水鑽,鑽桿總長長度200公尺,兩台探水鑽交替使用,經常檢修保養,確保其正常使用。

二、地面防治水制度

1、煤礦要把礦井防治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加強管理,建立防治水工作責任制,礦長為防治水第一責任人,技術礦長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管理及防治水業務。

2、每年年初由排程室組織安全科、生產科、機電科對礦井地面進行全面檢查,研究制定防汛、防排水計畫,同時開始檢修井下主要水幫浦,清理水倉和疏通排水溝,列出施工圖表,由排程室督促檢查,組織完成。

3、五月份,成立雨季「三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排程室),負責施工進度,籌備搶險物資。

4、雨季到來之前,由辦公室牽頭在組織全面檢查一次,找出不足,堵塞漏洞,並組織搶險隊,做好搶險準備。

5、排程室在雨季到來期間,天天收聽天氣預報,做好氣候突變的應急準備,並檢查防汛器材準備情況、交通車輛、通訊裝置情況。

6、辦公室在雨季要加強對地表、河流、沖床等的檢測,密切注意採空區地面塌陷及各水井、河流的水位變化,並分析變化原因,提出相應的防治水措施,對採空區地面塌陷搬縫應及時調查並組織衝填。

7、安監科、生技科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老窯情況,在雨季前將對我礦造成危害程度調查清楚,並拿出處理方案,預防發生小窯透水事故。

8、地面排水溝及時疏通,要求在雨季之前完工,以防雨季河水溢位河道,減少河水滲漏。

9、雨季要做好防洪準備,備足材料,嚴防地表水灌入井下,清挖好工業廣場水溝,對地面塌陷區裂縫及時充填。雨季「三防」領導小組成員在雨季其間晝夜堅守崗位。

10、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淤煤應及時清理,必須在每年雨季前清理一次。

11、經常檢查地面礦井水溝,嚴防由裂縫滲入井下。

12、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充填時,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下塌陷坑內。

三、井下防治水制度

1、施工設計要根據地測人員提供的資料,留足防水隔離煤柱、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礦井邊界防水煤柱、斷層防水煤柱等,在採掘工作面中應明確規定並嚴格按作業規程施工。

2、搞好井下水文地質**預報工作,對每個工作面有突水危險時,安全科要提前做好詳細調查。井下探放水有完整的設計,加強井下水文地質預報工作和逐月逐頭、逐面排查水患工作,並估計湧水量,以便採取合理的防治措施。

3、在採掘工作面設計之前,先根據現有條件對該設計採掘面進行水文地質探查工作,根據礦井鑽孔資料或聘請專家到井下觀察該區域地質岩性,含水層厚度及隔水層厚度、岩性等,做到心中有數,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4、每次降大暴雨時,立即通知井下人員全部撤離到地面。

四、井下排水

1、井下**幫浦房水幫浦必須達到一用一備一檢修,水幫浦工作能力4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正常湧水量,備用水幫浦能力和工作幫浦能力一樣。

2、井筒內兩趟排水管道要交替使用,防止一趟長時間不用管節出現問題,造成應急排水困難。

3、排水幫浦房的專用電纜要同時滿足工作、備用和維修水幫浦的用電需求,並經常維護保養水幫浦及排水設施。

4、主水倉和副水倉要每半年清理一次,確保水倉容量能滿足儲水的要求。

5、水幫浦、水管、閘閥、排水用供電設施和輸電線路,應經常檢修和維修,在每年雨季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並對全部工作水幫浦和備用水幫浦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排放水制度

1、井下採掘工作面,必須「先探後放、先探後採、不探不進、不探不採」的探放水原則。

2、井下採掘工作面建立探放水報表制度和探放水驗收制度,探放水報表由探放水專職人員填寫,報礦長審閱,探放水驗收由總技術員和專職安監員驗收。

3、採掘工作面探放水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安全礦長或安全科長必須堅守探放水工作地點。

a、按近水淹或可能有積水的井巷、老巷、老窯、相鄰煤礦時。

b、接近水文地質複雜的區域,發現煤壁發潮、變暗、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紋發生湧水,水色發渾,有嗅味,有害氣體增加等出現預兆時。

c、接近含水層,導水層、溶洞,塌陷柱時及可能同水庫等連通的斷層破碎時,底板原始導水裂縫有透水危險時。

d、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和可能出水的鑽孔或其它可能出水的區域時。

4、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相應的排水裝置。

(3)、在打鑽地點附近安設專用**。

(4)、測量和探放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計畫,確定主要探放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5、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准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6、鑽孔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礦排程室報告,並派專人監視情況。如果發現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7、探訪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位置時,只准用鑽機探放水。探放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8、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人員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排程室,及時處理。

9、鑽孔放水時,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的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檢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排程室(防治水辦公室設在排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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