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治水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16 14:43:49 字數 1094 閱讀 2317

1.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增強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防範水害事故發生,明確其責任追究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責任追究人員範圍

礦長、總工、地測科科長、副科長、安監科科長

3.礦井防治水責任追究處罰分為四級並同責任追究年薪收入考核掛鉤。四級處罰為:1、警告,嚴重警告;2、記過,記大過;3降級;4解聘,開除公職。

(1)警告,嚴重警告:每處分一次扣罰本人年薪所得1%~3%。

(2)記過,記大過:記過處分每次扣罰本人年薪所得5%,記大過處分每次扣罰本人年薪所得8%。

(3) 降級:降級處分每次扣罰本人年薪所得10~20%,並執行降級處分後相應的年薪。

(4) 解聘、解除勞動關係,開除公職:解聘處分扣罰本人原職年薪所得20~30%,並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形成相應後果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1)因個人過失造成工作失誤,情節輕微者。

(2)沒有服從領導正確安排或指導,情節輕微者。

(3)本職工作推諉,拖沓,不能按時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未造成後果者。

(4) 工作粗心大意,使本職工作出現漏洞,未造成後果者。

5.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形成相應後果的予以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檔案、規定或者期限命令,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狀況不符合要求,影響公司相關工作或造成輕微後果者。

(2)工作中,因工作能力低或業務水平差,而造成防治水工作出現人為失誤,造成輕微後果者。

(3)因用權不當或濫用職權,而造成後果者。

(4)未建立探放水隊伍和實施「十六字」防治水原則的。

(5水災防治規章制度及防治水規劃的。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形成相應後果的予以降級。

(1)治水工作監督、指導,檢查不得力,責任心差,致使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者。

(2)現場有突水徵兆,而採取措施不當導致了生水害事故者。

(3)任所擔負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者。

7.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形式相應後果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公職。

(1)的礦井防治水工作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2)井防治水工作管理缺失,造成了多人死亡事故。

(3)故預防失誤,導致發生礦井水害事故。

礦井防治水責任追究制度

1目的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工作,增強集團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防範水害事故發生,明確其責任追究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 責任追究人員範圍 集團公司總裁,集團公司總經理 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生產技術處處長 副處長 安全監察處處長 副處長 3 礦井防治水責任追究處罰分為四級並同責任追究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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