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防治水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10 15:07:02 字數 1175 閱讀 7790

1目的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礦井防治水工作,增強集團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防範水害事故發生,明確其責任追究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 責任追究人員範圍

集團公司總裁,集團公司總經理

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生產技術處處長、副處長

安全監察處處長、副處長

3 礦井防治水責任追究處罰分為四級並同責任追究年薪收入考核掛鉤。四級處罰為:1、警告,嚴重警告;2、記過,記大過;3降級;4解聘,開除公職。

3.1 警告,嚴重警告:每處分一次扣罰本人年薪所得1%~3%。

3.2 記過,記大過:記過處分每次扣罰本人年薪所得5%,記大過處分每次扣罰本人年薪所得8%。

3.3 降級:降級處分每次扣罰本人年薪所得10~20%,並執行降級處分後相應的年薪。

3.4 解聘、解除勞動關係,開除公職:解聘處分扣罰本人原職年薪所得20~30%,並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形成相應後果的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4.1因個人過失造成工作失誤,情節輕微者。

4.2沒有服從領導正確安排或指導,情節輕微者。

4.3本職工作推諉,拖沓,不能按時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未造成後果者。

4.4 工作粗心大意,使本職工作出現漏洞,未造成後果者。

5.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形成相應後果的予以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5.1對上級指示、檔案、規定或者期限命令,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狀況不符合要求,影響集團公司相關工作或造成輕微後果者。

5.2工作中,因工作能力低或業務水平差,而造成防治水工作出現人為失誤,造成輕微後果者。

5.3因用權不當或濫用職權,而造成後果者。

5.4未建立探放水隊伍和實施「十六字」防治水原則的。

5.5未建立水災防治規章制度及防治水規劃的。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形成相應後果的予以降級。

6.1對礦井防治水工作監督、指導,檢查不得力,責任心差,致使集團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者。

6.2發現現場有突水徵兆,而採取措施不當導致了生水害事故者。

6.3不能勝任所擔負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者。

7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形式相應後果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公職。

7.1 所擔負的礦井防治水工作嚴重失職,給集團公司或下屬煤業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7.2 因礦井防治水工作管理缺失,造成了生多人死亡事故。

7.3水害事故預防失誤,導致發生礦井水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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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增強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防範水害事故發生,明確其責任追究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責任追究人員範圍 礦長 總工 地測科科長 副科長 安監科科長 3.礦井防治水責任追究處罰分為四級並同責任追究年薪收入考核掛鉤。四級處罰為 1 警告,嚴重警告 2 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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