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

2021-03-04 03:26:30 字數 2494 閱讀 9409

浙江神鵰雕塑工藝****責任追究制度

一、 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降低成本,落實各級責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在生產經營等一切經濟活動中發生質量、成本、裝置、安全等方面事故,造成影響、產生經濟損失,有關責任人員均屬責任追究範圍。以上未涉及到的所有工作性失誤,參照成本浪費和人為損失標準執行。

三、事故的上報

1、上報單位為發生質量、成本、裝置、安全的單位、部門。如涉及的單位較多或暫時無法確認事故的單位、部門,有責任判定部門代為上報。

2、上報資料報括書面的事故分析報告、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相關責任人員的確認。

3、凡發生涉及損失金額1萬元以上的問題和事故,必須在事發當天上報;凡發生涉及損失在1萬元以內的問題和事項,必須在事發三天內上報。

4、上報資料報送行政部,並按上報的先後次序編號、存檔,轉送公司所有領導閱示。

四、責任分類及處理條款

(一)質量事故

1、發生各類質量事故,根據事故損失,按《質量異議處理管理制度》規定的處理程式和經濟處罰辦法進行考核和處理。對事故責任人、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和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追究如下:

注:(1)經濟處罰,按損失數額的級別遞進累加,工資級別處理按重者處罰;

(2)如果直接責任人同時又為相關領導人,兩者擇其重者處罰;

(3)無法認定直接責任人者,由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

(4) 中等事故以上分管副總按損失金額的1%扣罰。

(5)大事故以上總經理按損失金額的1.5%扣罰。

2、對質量異議及損失金額,按《質量異議處理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式確認。

3、質量事故的責任判定機構為質量管理部門。如果發生了質量事故未追究責任,則為該部門失職。

(二)成本浪費和人為損失事故

1、因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失誤等原因,造成公司生產、採購、銷售、財務、技改等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中的任何方面發生浪費和損失,給公司帶來損失,除按績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外,對責任人、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負責人和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責任追究如下:

注:(1)經濟處罰,按損失數額的級別遞進累加;

(2)如果直接責任人同時為相關領導人,兩者擇其重者處罰;

(3)無法認定直接責任人者,由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

(4) 中等事故以上分管副總按損失金額的1%扣罰。

(5)大事故以上總經理按損失金額的1.5%扣罰。

(6)銷售部門發生的損失金額由分管銷售副總承擔1.5%

2、成本浪費和損失金額以財務部核定數額為準。

3、成本浪費和人為損失的判定機構為財務部。如果發生了成本浪費和人為損失事件未判定,則為該部門失職。

(三)裝置事故

1、發生裝置(機械)事故,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追究。

注:(1)經濟處罰,按損失數額的級別遞進累加;

(2)如果直接責任人同時為單位負責人,兩者擇其重者處罰;

(3)無法認定直接責任人者,由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

(4)中等事故以上級事故由公司分管領導按損失金額的1%接受處罰。

(5)大事故以上級事故由公司總經理按損失金額的1.2%接受處罰

2、裝置事故損失金額以裝置主管核算金額,經財務部審定為準。

3、裝置事故責任的判定機構為裝置主管部門。如果發生了裝置責任事故未追究責任,則為該部門失職。

(四)安全事故

1、發生安全事故,除按照現有績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外,對事故責任人和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注:(1)經濟處罰,按損失數額的級別遞進累加;

(2)如果直接責任人同時為相關領導人,兩者擇其重者處罰;

(3)無法認定直接責任人者,由責任單位負責人承擔。

(4)重大以上級事故公司分管副總、總經理分別按1%、1.5%處罰。

2、安全事故損失金額以行政部核算金額,經財務部審定為準。

3、安全事故責任的判定機構為行政部。如果發生了安全責任事故未追究責任,則為該部門失職。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

1、事故責任的判定機構根據車間、部門上報事故分析報告和實際情況進行責任認定;

2、如不能分清事故責任,由判定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召開專題會議討論事故責任。

3、判定機構根據己核直接損失和責任認定拿出初步處理意見(書面),報公司批准後,與原存檔編號轉檔案室存檔和行政部(影印件)三個月內處理到位。超過乙個月未有處理以上事故意見的原存檔資料,轉總經理批示後按有關責任條款由考核小組統一對原責任單位和判定部門進行處理。

六、有關責任

1、發生或發現以上事故後,責任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不得隱瞞事故或隱瞞情節、避重就輕。如果不按要求及時上報者,經查實後,按雙倍經濟處罰。同時從重追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情節嚴重者,給予免職、直至除名處理。

2、事故判定部門必須及時進行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原則上按事故發生或發現時不超過乙個月為準,如超期不進行處理,除處理責任單位外,依條款按責任單位負責任人一半標準追究處理判定部門負責人。

3.凡以上事故情節嚴重者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績效考核小組。

2、本制度經公司批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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