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2021-03-04 02:20:53 字數 2978 閱讀 97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擔保管理,完善擔保管理責任制,防範和化解擔保風險,提高擔保質量,根據本公司有關擔保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範圍內的不良擔保,逐筆進行審查、責任界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過程。

第三條建立擔保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一、規範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確保擔保資金的絕對安全;

二、追究擔保風險的形成原因;

三、對擔保風險分清責任,並發揮集體監督作用;

四、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提高擔保管理水平和擔保質量。

第四條擔保責任追究的原則是:

一、實行經理負責制;

二、堅持擔保業務第一責任人制度,並對職能部門和業務人員分別追究責任;

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章擔保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五條擔保責任追究的範圍:

一、經協議銀行認定已轉入次級類貸款且滿三個月後仍未償還的貸款的擔保;

二、經協議銀行認定由次級類貸款轉入可疑類的貸款的擔保;

三、經協議銀行認定由可疑類貸款轉入損失類的貸款的擔保;

四、因發生經濟糾紛,由本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並已造成損失的擔保。

第三章擔保責任追究的程式

第六條各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形成的屬於本制度規定責任追究範圍的風險擔保專案逐筆報送綜合業務部門。

第七條綜合業務部門對各部門上報的風險擔保專案進行責任界定,提出處罰意見。

第八條綜合業務部門將處罰意見報本機構辦公會研究,作出處罰決定。

第九條有關業務部門和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對本機構辦公會作出的處罰決定和督辦意見必須認真執行,積極實施,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條處罰決定實施後,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因未及時催收而導致擔保風險進一步惡化的,將實行再追究,並加重處罰;有關責任人執行和實施處罰決定後,提前完成催收任務的,公司將給予適當獎勵,並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對造成重大損失並涉及經濟犯罪的責任人,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不良擔保責任人的責任界定

第十二條不良擔保責任人的劃分。

不良擔保責任人係指對形成的不良擔保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不良擔保專案主辦人、不良擔保專案繼辦人、不良擔保專案審查人和不良擔保專案審批人。

第十三條不良擔保責任劃分種類。

根據不良擔保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可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四種。

第十四條不良擔保專案主辦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專案主辦人,指對該筆擔保專案進行保前調查並提出同意承保建議的擔保業務人員。

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人員對擔保業務提出同意建議並經有權人批准而發生的不良擔保業務,其負主要責任,審批人和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在擔保專案手續上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專案審批人、決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擔保,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決策人負次要責任,擔保業務人員無責任。

第十五條不良擔保業務繼辦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專案繼辦人,指因原擔保業務經辦人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筆擔保業務進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員。擔保業務主辦人、繼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公司負責擔保業務的副總經理監督。

根據主辦人、繼辦人當時交接手續的情況,按以下三種情況界定責任:

一、接管時,該擔保業務為正常擔保,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而在繼辦人接管後形成不良擔保的,由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無責任;

二、接管時,繼辦人認為該擔保專案已存在潛在風險,且主辦人也認可,之後形成的不良擔保,主辦人負主要責任;接管後,因主觀原因監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擔保,繼辦人負主要責任,主辦人負次要責任。

三、接管時該擔保專案已為不良擔保,接管後有收回該筆擔保資金的機會,但因監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擔保貸款代償損失的,主辦人負主要責任,繼辦人負次要責任;

四、接管時,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已形成擔保風險,繼辦人只負催收責任,不追究個人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不良擔保專案審查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專案審查人,指負責擔保審查並同意承保的審查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對擔保專案審查人員,明確提出同意擔保的建議並得到審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擔保,專案審查人負主要責任;對審查人簽署不同意承保意見而擔保貸款審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擔保,審查人不負責任。

第十七條不良擔保專案審批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專案審批人,指在擔保專案的審批許可權內,在擔保文書上簽署「同意」並報批的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擔保業務主辦人明確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議,而審批人卻簽署了「同意」並報批的,所造成的後果由審批人負主要責任,業務主辦人不負責任。

第十八條不良擔保專案決策人及其責任界定。

不良擔保專案決策人,指參與擔保貸款業務的決策人員。對其責任的界定是:未採納調查評估人員、審查人員的正確意見,導致審批失誤,造成的不良擔保,決策人負完全責任。

由擔保業務主辦人、審查人、審批人同意承保並發生擔保風險的擔保專案,決策人負次要責任。

第十九條不良擔保特殊情況的責任界定。

對因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調整、地方行政干預、原責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不良擔保專案,不良擔保專案責任人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因主觀努力不夠而導致不良擔保風險,擔保業務人員負次要責任。

第五章擔保專案責任人責任的追究

第二十條擔保專案發生風險,將對責任人進行下列三種處罰:

一、經濟處罰

依據責任人責任和擔保損失大小,確定處罰措施和經濟處罰的輕重。

二、行政處罰

對造成擔保損失的完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損失的大小,進行如下行政處罰:

①一般業務人員,給予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另行安排)、警告、記過、辭退的處分;

②屬部門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降職、免職或辭退的處分;

③屬評審會委員在對擔保專案的表決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於70%的,免去其委員職務。

三、刑事處罰

對在擔保實施中涉及違法犯罪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修訂權歸****保部。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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