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追究暫行辦法111改

2021-03-04 02:20:53 字數 2435 閱讀 3396

蚌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

擔保代償責任認定處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擔保業務管理,規範擔保行為,進一步防範控制擔保風險,加強代償追償工作力度,根據國家相關檔案規定及本公司《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代償責任認定是指:對擔保代償形成的全過程進行審查,對環節的不盡職行為進行認定,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的行為。

責任認定物件是指:對代償形成和處置中負有責任的各環節相關人員。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不良擔保包括:

(一)發生擔保代償的;

(二)擔保代償發生後,通過追償不能挽回全部損失的;

(三)其他較大擔保風險情形。

第三條擔保業務發生代償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在擔保調查過程中,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提供擔保的;發現重大問題故意隱瞞,誤導擔保審查的;

(二)在保後專案管理過程中,私自銷毀、隱匿、篡改擔保資料、資料或憑證的。

(三)超越公司規定經營範圍開展擔保業務的;

(四)因未履行規定調查程式,導致資料不真實、不完整致使決策失誤的;

(五)未按公司規定程式評審、審批,或對明顯違法違規的業務,仍簽署同意意見的;

(六)反擔保措施未落實到位便履行擔保、放款手續或反擔保措施發生新的不利因素而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七)對擔保專案跟蹤監督不力,擔保貸款被挪作他用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後未採取措施制止的;

(八)對擔保專案的管理情況審核不嚴,發現風險通報不及時而未採取相應對策和措施的;

(九)工作失職、追償不力的。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不良擔保專案責任人指:專案業務負責人、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評審委員會成員、風控管理人員。

第五條不良擔保專案的責任劃分。

根據不良擔保專案責任人在擔保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將其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三個等級。

(一)專案負責人提出「同意擔保」建議並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的擔保專案,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專案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二)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核通過的擔保專案,發生不良擔保情形時,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應承擔次要責任。

(三)評審委員會成員對各自簽署「同意擔保」意見的不良擔保專案承擔次要責任;對各自簽署「不同意擔保」意見的不良擔保專案無責任

(四)對因國家巨集觀政策調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不良擔保專案,責任人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責任。

(五)擔保責任劃分出現糾紛時,由評審會主任裁定。

第六條不良擔保專案責任追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不良擔保專案。,由業務部與風控部共同出具《不良擔保專案認定報告》,報公司領導層審核確認。

(二)確認不良擔保專案負責人及其應承擔的責任。風控部會同綜合辦公室根據《不良擔保專案認定報告》審批結果形成不良擔保專案責任人認定和追究的決議;

(三)不良擔保專案責任人可申請向公司評審委員會復議。在公司評審委員會關於不良擔保專案責任人認定和追究的決議下發後的5個工作日內,相關責任人可向風控部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風控部應對復議申請進行認真審核,並在收到書面復議申請的2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評審委員會復議,公司評審委員會討論並形成《不良擔保專案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復議決議》。如責任人認為有其他重大復議理由的,可以向總經理提出復議申請,由總經理確定是否復議。

(四)實施不良擔保專案的責任追究。根據評審委員會關於不良擔保專案責任認定和追究的決議、復議決議,由公司總經理簽發《不良擔保專案責任追究通知書》,並送達各有關責任人和相關部門執行。

第七條不良擔保專案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代償率的認定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0】72號檔案規定:「當年在保餘額代償率低於3%。公司當年在保餘額代償率低於3%,年終考核時不扣分。

高於3%按超出部分的數額分檔扣分,每增加乙個百分點扣0.5。」

擔保專案代償率定為3%;

(二)發生代償個人責任認定處罰金額標準。

在3%之內的代償:主要責任人扣50%年終獎、次要責任人扣30%的年終獎、業務部門其他成員扣20%年終獎;

超過3%以上的代償,主要責任人扣100%年終獎,次要責任人扣60%年終獎,業務部門其他成員扣40%年終獎;

(三) 對責任人處罰金額以責任人當年留存的績效工資為限。

(四)追回代償處理

在半年內追回代償沒有損失,被扣除的年終獎按100%退還給被扣者;

在一年內追回代償沒有損失,被扣除的年終獎按90%退還給被扣者;

在二年內追回代償後,沒有損失,被扣除的年終獎按80%退還給被扣者;

在三年內追回代償後,沒有損失,被扣除的年終獎按50%退還給被扣者;

超過三年以上追回,一律不退還被扣年終獎;

追回代償有損失的,一律不退還被扣年終獎;

(五)代償追償採取「誰做業務誰負責追償到底」的原則,做到責任到人、工作到位、追償到底,其他部門和個人積極配合。

(六)出現第三條第(一)(二)款情形造成不良擔保的,追究到人,除負主要責任或完全責任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第八條本規程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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