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23-01-02 06:48:02 字數 4684 閱讀 1540

近日,經***批准,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範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準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資訊管理與資訊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範,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範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範物件主要是公司製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範、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範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範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範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於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於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於更好的支援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23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部長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並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註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註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範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併。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並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併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檔案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出登記。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畫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融資擔保。

(四)專案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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