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高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2021-03-04 06:19:36 字數 499 閱讀 4364

4.集團公司高管離任審計的方式:審計方式主要採取就地審計的方式。

5.相關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對被審人員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6.考核規定:

6.1對不配合審計和拒絕審計者,考核100-500元。

6.2對審計工作不嚴謹,資料不準確,審計報告嚴重失真,考核100-500元。

6.3審計工作過程中嚴重偏離事實,出現打擊報復,考核500-1000元,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

凡違反本辦法,視其情節輕重,給予50-500元/次的考核。

6.4凡違反本管理辦法,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考核50-500元;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損失特別巨大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本辦法相關用語定義

7.1集團公司高管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在集團公司高管離任前對其受託管理資財的運用及其效果所負責任進行的監督、評價活動。

8.本辦法由集團審計部負責起草,並由其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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