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救援責任追究與獎懲制度

2021-06-16 14:44:54 字數 1081 閱讀 9317

一、為加強集團公司應急救援管理,增強全員安全責任感,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獎勵

1、對於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員工給予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關於應急救援管理規定,表現積極、業績優異的;

(2)在排查處理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

(3)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的;

(4)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對單位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突出貢獻先進單位、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同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1萬元—100萬元。

3、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同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0元—1萬元。

4、對員工的獎勵,由基層單位推薦或上級部門提名;對單位的評選,由單位自薦、部門推薦、領導提名,應急辦組織審核並提出獎勵意見,由應急分管領導決定。

三、處罰

1、對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員工給予責任追究:

(1)未定期報告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

(2)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遲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嚴重的;

(4)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5)未及時到位,延誤搶險救援時機的;

(6)阻撓應急救援物資、裝置呼叫的;

(7)拒不履行應急救援職責的;

(8)未按規定編制、上報應急救援預案的;

(9)其它嚴重違反應急救援管理規定的行為。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罰款金額500元—1萬元。

3、對因「三違」而造成的人身、裝置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中毒、汙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式進行。

4、對單位處罰分為: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罰款額度1萬元—100萬元。

四、應急救援專委會牽頭每季進行一次考核,突發事件即時考核。

五、獎勵資金從工資總額中列支,罰款從工資結算額或保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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