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及獎懲制度

2023-01-04 14:33:04 字數 2290 閱讀 7187

附件1一、發生嚴重重傷及以上事故、因打鑽噴孔造成瓦斯超限事故(濃度達到3%及以上時間超過5分鐘)、重大非死亡事故的安全責任追究,執行集團公司安全一號文。

二、地面單位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安全責任追究

(一)發生一起輕傷事故,給予班(隊)長記大過處分;給予事故單位分管副職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給予事故單位黨政正職警告處分。

(二)發生一起2人或年度內同一機組累計發生2人以上輕傷事故,給予班(隊)長撤職處分,給予事故單位分管副職記過直至撤職處分,給予事故單位黨政正職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三)發生一起一般重傷事故,給予班(隊)長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事故單位分管副職撤職處分,待崗半年;給予事故單位黨政正職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四)發生火災事故及重大機電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

(五)放射源由於保管不善發生丟失、被盜等責任事故,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

三、井下單位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安全責任追究

(六)連續三個月內發生兩起輕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分管副職和分管安全副職誡勉三個月處分,屬同一機組或同一副職現場跟班的,給予班(隊)長、現場跟班副職撤職處分。

(七)連續三個月內發生三起及以上輕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分管副職和分管安全副職撤職處分,給予黨政正職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八)發生一起一般重傷事故,給予班(隊)長撤職處分;給予事故單位分管副職降職處分;給予現場跟班管技人員比照分管副職處理;給予事故單位黨政正職記大過處分。

(九)發生一起2人或年度內累計2人一般重傷事故,給予事故單位黨政正職撤職處分。

四、地面單位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安全處罰規定

(十)發生一起輕傷事故,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1000元處罰,離崗培訓乙個月;給予互聯保責任人每人500元處罰;給予班(隊)長每人1000元處罰;給予事故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2000元處罰。

(十一)發生一起2人輕傷事故,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2000元處罰,待崗三個月,給予班(隊)長每人2000元處罰;發生一起2人或年度內累計發生2人輕傷事故,給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4000元處罰。

(十二)年度內累計發生3人及以上輕傷事故,給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8000元處罰。

(十三)發生一起一般重傷事故,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2000元處罰,待崗半年;給予互聯保責任人每人1000元處罰;給予班(隊)長每人2000元處罰;給予事故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5000元處罰。

(十四)發生火災及重大機電責任事故,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500元以上處罰;給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1000元以上處罰。

五、井下單位發生生產性責任事故安全處罰規定

(十五)發生一起輕傷事故,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2000元處罰,離崗培訓乙個月;給予互聯保責任人每人1000元處罰;給予班(隊)長2000元處罰;給予事故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2000元處罰。

(十六)發生一起2人輕傷事故,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4000元處罰,待崗三個月;給予互聯保責任人每人2000元處罰;給予班(隊)長4000元處罰;給予事故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4000元處罰。

(十七)連續三個月內發生兩起輕傷事故的,第二起,給予事故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3000元處罰。

(十八)發生一起一般重傷事故,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4000元處罰,待崗三個月;給予互聯保責任人每人2000元處罰;給予班(隊)長4000元處罰;給予事故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4000元處罰。

六、發生生產性責任微傷事故安全處罰規定

(十九)地面單位或井下單位,發生微傷事故,由基層單位按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執行處罰,處罰結果報安監處統一執行,原則上對事故主要責任者不得低於300元處罰;對互聯保責任人不得低於100元處罰;對班(隊)長不得低於200元處罰。

七、發生生產性責任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和處罰規定

(二十)因打鑽噴孔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濃度達到3%及以上時間不超過5分鐘的,給予責任者2000元處罰;給予班(隊)長2000元處罰;給予該單位現場跟班管技人員誡勉三個月處理;給予該單位黨政正職記過處分;給予該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人2000元處罰。

(二十一)因打鑽噴孔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濃度達到3%及以上時間超過5分鐘的,給予責任者4000元處罰。

八、發生重大非死亡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規定

(二十二)發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按集團公司檔案查處,同時給予事故主要責任者2000元處罰,待崗六個月;給予互聯保人員離崗培訓乙個月處理。

九、安全獎勵遞進制度

(二十三)月度實現安全生產,井下鑽機工區(專案部)、井下物探隊職工每人獎勵200元,次月獎勵300元,以此遞進。

(二十四)發生一起生產性責任輕傷事故,本單位職工獎勵減半,次月自200元重新起步。

(二十五)發生一起生產性責任一般重傷事故或當月發生兩起及以上生產性責任輕傷事故,取消本單位獎勵,次月自200元重新起步。

(二十六)發生生產性責任死亡事故,取消獎勵。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二 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責任追 究制度鐵煤集團建設公司安裝工程專案部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 生產方針 政策,落實專案部管理人員及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責任,依法治理。根據當前安全管理的需要,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適用性,結合本專案部...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臥牛河鎮中心校 一 學校的校舍 場地 其他公共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有安全隱患而使用造成事故的。二 學校的安全保衛 消防 設施裝置管理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 飲用水等不符合標準的。四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活動或者校外勞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安全教育,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