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倒查制度

2023-01-04 14:33:06 字數 1149 閱讀 7623

為了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全鄉轄區內的運輸業、車輛維修、運輸服務以及鄉村、企事業單位、個體業主所擁有的車輛及因服務質量問題、管理部門的管理問題而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在鄉境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本行政區域內的車輛在境外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種車輛凡發生一次死亡1-2人交通事故,沒有在12小時內報告;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沒有在2小時內報告;發生一次死亡9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沒有在1小時內報告;要追查車輛車主所屬單位、鄉道路安全主管部門的責任。

三、凡在本轄區內發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各相關部門沒有按照制定的《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組織搶險救援,如因職能發揮不夠,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的要追究各相關部門及個人的責任。

四、對發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半年內發生兩次重大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車主或業主,交通部門未責令進行整頓或整頓未驗收合格而繼續經營者要追查車主和交通主管部門的責任。

五、車主或鄉、村、企事業單位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下列職責,將直接追查車主及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

(一)建立健全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單位一把手、分管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

(二)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和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積極開展各種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隨時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完善企業安全基礎資料。

(三)及時對車輛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定期進行車輛技術狀況和安全效能檢測,配備必須的防火、防滑等安全設施,嚴禁車輛帶病執行和過期車輛運營。

六、對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沒有按規定上繳、解體、報廢,仍然上路經營或將廢舊零配件再次進入流通市場,導致發生事故者,將追查車主和管理部門的責任。

七、任何單位和公民均有權向村和鄉**或者**部門報告運輸車主或單位車輛的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或者**部門舉報當地**或部門不履行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或**部門,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查處,對舉報的不履行職責、不按照規定程式履行職責的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八、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行政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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