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

2023-01-01 06:33:04 字數 653 閱讀 2481

為了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和各部門、各級管理人員、駕乘人員對安全事故防範、發生,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公司發生一次主要責任以上有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其它各部門、各單位發生一次主要責任以上安全事故,責任單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各罰款500元,責任單位其他負責人各罰款300元,責任單位安全科科長處罰200元,責任單位服務人員及生產一線人員各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其他事故有安委會研究給予處理。

(2)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3)各類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省**、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4)安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證履行好安全職責。

(5)對未履行職責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而導致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的,對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一般事故按月報表再次月5日前上報公司安委會,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報公司安委會和主管領導。否則每次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倒查制度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責任倒查範圍 一 車輛在轄區內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 含3人,下同 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較大的。二 發生較大火災 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傷2人以上事故的 三 半年內發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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