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安置

2022-09-12 01:42:08 字數 4791 閱讀 5158

對失地農民安置問題的思考

作者院系

專業對地農民安置問題的思考

摘要: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程序的加快,農村土地大量被徵用,由此產生了乙個龐大而又特殊的社會群體—失地農民。由於各地普遍存在「重徵用、輕安置」的現象,造成被徵地農民多數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保障無份」的「三無農民」。

被徵地農民的安置問題,已經成為關係到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縱觀我國的各地失地農民安置模式,或多或少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對當前我國幾種運用比較廣泛的失地農民安置模式進行**與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我國失地農民安置模式改進的方向。

關鍵字:失地農民、安置、模式

我國的經濟正處於高速發展階段,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城市數量的增加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在不斷加快的城市化程序中,城市建設用地迅速擴張,農村用地被大量徵用,導致一部分農民完全或部分失去土地,農村人口不斷向城市轉移。在人口流動的過程中,農民本應享受到角色轉變的成果,但實際上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由於土地被徵用而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人群。

因此,**如何建立保障失地農民生存發展合理需要的土地徵用制度是當務之急。

一、農民失地的社會背景

城市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是世界上各國走向經濟繁榮、成為發達國家的必經之路。在城市化這一過程中,城市面積的擴大必然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移居到城市後則可以騰出大量的農村建設用地,又由於城市的土地利用率遠高於農村,所以如果拋除國家糧食戰略安全等因素,從長遠來看,城市擴張,農民失地是有利於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有利於節約土地,也是符合現代化發展規律的。因此,城市化必然會導致農民大量的失去土地。

自新中國成立之後,中國的城市化程序就一直在進行著。在計畫經濟的體制下,我國的城鎮人口長期徘徊在12%左右,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城市化程序開始加速,在中國城市經濟快速發展、城市競爭力不斷提高的同時,中國的城市化程序已經進入高速發展期。截至2023年底,全國城市共656個,其中地級以上城市287個、縣級城市369個;建制鎮1.

9萬個,全國城鎮人口已達5.94億,城市化率達到44.9%[1]。

儘管如此,我國的城市化程度仍然很低,據世界銀行統計,世界高收入國家城市化率為75%,中等收入國家為60%,低收入國家為28%,我國城市化率與中等收入國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目前,全國累計的失地農民人數已達4000萬—5000萬,而且每年以至少300萬的速度增加,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沒有工作的農民至少在1000萬人以上,佔失地農民的20%[2]」。有專家估算,以目前經濟發展速度,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23年至2023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

屆時,我國的失地農民將超過1億人,而將有一半以上的農民既失地又失業[3]。

二、中國當前現有的失地農民安置模式分析

(一)中國現有的失地農民安置模式

當前中國的失地農民安置模式很多。從總的來說,比較普遍使用的有土地入股安置模式、集中開發型安置模式、貨幣補償安置模式、土地換保障安置模式。

1、土地入股安置模式

土地入股模式是對失地農民按照股份合作製原則,採取股份的形式,實行勞資相結合的一種新的補償模式。總結為「土地變資產、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

2、集中開發型安置

集中開發型安置模式是指在徵地時成立專門部門集中管理土地,統一進行拆遷補償;集中安置農民住宅,統一進行綜合開發;集中使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統一安排農民生產生活的安置模式。

3、貨幣補償安置模式

貨幣補償模式是指**將失地補償費用以貨幣形式給予失地農民,其補償和安置的核心是對集體經濟組織及被徵地農民實行完全的貨幣補償,補償後被徵地農民自謀出路,**不再承擔責任。現在主要有一次性貨幣補償模式和分**幣補償兩種方式。

一次性貨幣補償是**將失地補償費用一次性給農民,這種補償模式採用的最多。如南京市2023年前對失地農民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北京的門頭溝地區、太原市郊區在進行補償時也採用這種模式。分**幣補償是指**把失地補償費用按月、年定期方法給失地農民,這種方式採用的不多,如北戴河的徵地補償就採用的這種方法。

4、土地換社保安置模式

土地換社保模式就是以土地補償款作為社會保障的資金,為農民買取社會保障。例如:成都市失地農民的補償對在2023年之後的失地農民根據不同的年齡段提供不同的保障制度安排,實施土地換社保的辦法,對進入社保體系的失地農民不再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

上海市於2023年對失地農民推出了小城鎮社會保險制度,除了支付補償金之外,要求失地農民全部參加保險,此外,**還為失地農民建立一定的補充社會保險費,這樣可以提高失地農民以後的養老待遇以及他們在就業過程中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幾種安置模式的分析

1、從整體角度評判

(1)土地入股安置模式

這種新的模式發揮企業的作用來妥善安置失地農民,兼顧農民長短期損失,**以最小的財政投入完成土地徵收。但是,土地入股模式存在著委託**問題,村集體能否完全代表村民的利益,在不同村之間情況不同,需要建立激勵機制來提高村集體的積極性,同時發揮村民的監督作用。

(2)集中開發型安置模式

集中型安置模式的不足,一是適用範圍小,僅適用於經濟發達且交通便利地區。二是留地集中起來的財產部分產權不夠明晰,隱藏著潛在的集體財產道德風險。三是市場化程度較差,制約集體財產流動增值的靈活性和主動性,也可能由於公共利益目的而導致行政干預,影響集體財產增值。

四是潛在的資產風險較大,一旦興辦的各種企業在市場失利,集體經濟可能會受到嚴重損害,嚴重時可能血本無歸。五是安置用地的用途與協調難度大,不利於城市的利用。六是權屬交叉,交易頻繁,管理難度很大。

(3)貨幣補償安置模式

貨幣補償模式在短期有利於減輕**的負擔。但是從長遠來看,由於許多失地農民文化水平低,失去土地後缺乏再就業技能,再就業比較困難。這種補償辦法側重考慮失地農民暫時性的生活問題,不能對失地農民形成長久的保障機制。

失地農民普遍出現了坐吃山空的困境,失地農民成為流民,不利於社會安定,不能使失地農民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同時,這種補償模式,**在支付補償費用後,不再承擔其他責任,使得**的服務職能沒有充分發揮。

(4)土地換社保安置模式

這種補償方式降低了參保門檻,能夠最大限度擴大保險覆蓋面,有利於滿足失地農民的多樣化需求,促進失地農民的就業,從源頭上保障失地農民的長期生活和發展,為失地農民建立了長效保障機制,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同時,這種保障制度有利於增進社會公平,對失地補償金可以理性安排,**逐步從徵地主體轉變為政策制定者、協調者和監督者,使得**責任進一步顯化。

這種模式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土地的級差地租收益由**壟斷的問題,而且這種社保本質上仍然是農民自己出錢,土地被徵用後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本來就屬於農民所有,現在**用這筆本來屬於農民的錢替農民建立社會保障,這並不是社會保障的本意,這種模式並不需要**財政的任何轉移支付,甚至可農民最終獲得的實際收入的現值有可能少於一次性補償的額度。

2、從失地農民權益角度評價

(1)農民失地前的情況:

失地農民在失地前擁有最基本的土地資源,其保障了大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來說,其最基本的生活物質需要基本無需大量的成本;在土地基礎上衍生的農民這個職業是穩定的,從職業的角度上來,只要有土地的存在,農民就沒有失業的風險。

(2)農民失地後的情況:

農民失去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土地後,其一系列的以土地為核心的資源隨即也消失了。根據政策的調配,給予其一定的補償,但農民究竟在失地過程得到了什麼?

從幾種模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失地後大部分農民各方面的處境都不如在失地前。生活成本方面:農民失去土地的同時,其全部的生活物質需要都要依靠購買來滿足,其生活成本比在農村時高出好幾倍;職業方面:

其職業從農民轉變為失業的狀態,其本身的職業技能的只適用農業生產,進入城市後需要重新掌握新的一套技能。而其本身綜合素質的普遍偏低,從各方面的情況都限制了其掌握新的技能。其從事的主要是底層的職業,社會待遇低,工作環境惡劣,工作強度大。

相對於農民這個職業來說是充滿各種不穩定的因素;在社會保障方面:在失地的過程中,只有土地換保障的模式有養老保險,其餘幾個模式都沒涉及這個方面。而在農村,土地本身就孕育著其從出生到死亡的基本保障,因而對於失地農民而言其將來的保障是基本上被剝奪了。

總的而言,幾種安置模式都只解決其中的乙個和兩個問題,沒有全面的覆蓋到整個安置問題領域。從農民失地前到失地後的情況,可以看出農民在失地前的生存、發展、養老都有較穩定的保障。而失地後在農村習得的技能無法得到較好的利用,其賴以生存的基礎沒有較好的形成。

從暫時性的觀點來說,失地農民的現狀是充滿危機的,一切都是未定的。

三、從當前國內安置模式中得到的啟示

(一)失地農民安置模式需要解決的問題

失地農民安置問題是乙個綜合性的問題,其涉及了如何處理好**與失地農民的利益分配問題,如何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如何保障失地農民其未成年子女教育問題,如何轉變失地農民的角色問題以及如何促進失地農民的發展問題等。

1、**與失地農民的利益分配問題

土地的開發利用可以拉動國民經濟的增長,給**帶來很多的收益;但與此同時產生的失地農民安置問題也讓**感到煩惱。如何處理**與失地農民的利益分配問題,這是在制定安置模式時必須考慮的首要問題。

2、失地農民就業問題

農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穩定的收入。進入城市後,要維持基本的生活就必須就業。而對於普遍綜合素質不高的農民而言,要想找到乙份合適的工作是極其不易。

因而**給予合理貨幣補償的同時,積極實施農民就業培訓、拓寬農民就業門路、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確保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換言之,**不僅要「授之以魚」,也要「授之以漁」。

3、失地農民子女教育問題

失地農民,雖然有一定的分紅及房租收入,或者是**的補助,但這些是遠遠不夠的。乙個孩子上到高中或者大學,可能每年要花掉家裡收入的一半以上,甚至是全部的收入。因而,失地農民的子女教育問題也要特別考慮。

4、失地農民的角色轉變問題

大部分失地農民的身份由農村人轉變為城市人,被劃入到城市人口中。但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轉變是有外力推動的,而且是在短時間內發生的。因而大部分農民進入城市後,仍然保留著農村的生活習慣,以及身份角色,如果不能很好的引導會帶來一些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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