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縣支教教師管理辦法

2022-03-31 21:17:29 字數 1965 閱讀 8935

(試行)

為了加強我縣支教教師管理,鼓勵川塬區學校教師向西南片邊遠山區學校支教,促進教師正常、合理流動,實現全縣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現結合我縣教育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支教教師的選派

第一條支教教師的選派物件:年齡在50歲以下(女45歲以下)的中小學在編教師。

(一)川塬區及縣鎮學校的公派教師。

(二)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優秀青年教師應作為優先選派的物件。

第二條支教教師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學歷,身心健康、師德優良,有較強的教育教學能力,能獨立承擔公開課教學任務。

第三條支教教師採取教師個人自願申請、學校推薦,縣教育局根據各學校編制和學科情況進行統一分派。

第四條支教人員每年選派一期,每期一年,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縮短支教時間。特殊情況需要縮短支教時間的,必須報縣教育局批准,並由原學校另外選派人員支教。

第五條川塬區學校教師拒不接受支教工作安排的調離原工作單位,到西南山區工作。

第二章支教教師的任務

第六條支教教師必須完成受援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按全工作量計算,參加受援學校的師德教育、教研、目標量化評估等一切管理活動。

第七條支教教師必須參加受援學校的校本教研活動,每學期聽課10節以上,主講公開課1節以上,撰寫支教經驗總結1篇以上。

第八條支教教師要根據受援學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安排,擔任班主任工作任務。

第三章支教教師的管理

第九條支教教師實行雙重管理,以受援學校為主。受援學校要為支教教師提供必要的工作學習生活條件,並對支教教師進行全程量化管理。支教教師要與受援學校其他教師一同參加目標量化評分。

第十條派出學校與受援學校共同負責支教教師每學期工作情況的總結。支教教師每學年的工作總結必須報縣教育局備案。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上班簽到制度和請銷假制度。支教教師的請假按《臨夏縣中小學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辦理,由受援學校校長簽字,派出學校校長無權審批。未經請假而隨意離崗者或請假期滿而未按時到崗者按曠工處理。

支教教師每年請病事假累計30天及以上的,取消本年支教經歷,支教時間須順延一年。

支教期間懷孕生育的支教教師,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後,應立即結束支教,支教時間順延一年。

第十二條受援學校每學期要將支教教師的考勤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派出學校進行通報,缺勤達到或超過相關規定的,由派出學校按規定扣除相應的工資、年度獎金和績效工資。

第十三條對私自允許支教教師僱人頂崗或繳交工資而擅離職守或疏於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相關責任學校校長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一年內無故連續曠工7天以上(含7天)或累計曠工15天以上(含15天)的支教教師,將根據情況分別給予延長支教時間、調整工作單位或工作崗位,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支教教師的考核

第十四條支教教師的考核堅持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以平時考核為主。

平時考核,由受援學校按照《臨夏縣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辦法》和《臨夏縣教師「7111」量化考核辦法》規定嚴格組織實施。受援學校要建立支教教師的業務管理檔案,對支教教師的工作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登記和客觀、公正的評價。縣教育局將定期與不定期地對支教教師的管理情況和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年度考核由縣教育局組織實施。考核以教學成績為主,主要採用查閱資料、調查問卷、座談了解等形式進行,重點考核支教教師在教育教學方面的履職情況及遵守病事假制度情況,並將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對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支教教師由縣教育局頒發《臨夏縣教師支教證書》,考核不合格者,支教時間順延一年。

第五章支教教師的待遇

第十五條支教教師在支教服務期內,人事關係和原單位身份不變,工資福利待遇和發放渠道不變,其工齡、教齡及專業職務任職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支教教師在入黨,評選特級教師、縣級以上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時優先考慮。

第十七條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支教教師在晉公升中小學中、高階教師職務時,只要必備條件合格,可優先晉公升。

第十八條縣教育局每年對在支教工作中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本規定由支教教師派出學校和受援學校共同組織實施,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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