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是否需支付培訓費

2022-02-24 22:13:05 字數 1607 閱讀 3209

案情摘要

×公司招收10名工人後,出資2萬元對其進行為期10天的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工作,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為3個月。其中一名工人張某在試用期內工作10天覺得工作吃力,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試用期內由於不慎違反操作規程,將價值4000元的毛坯件損毀,擔心將來再出現類似問題而賠不起,也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一名工人劉某工作1年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人趙某工作2年合同到期,要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公司認為趙某技術水平高,提出與其續簽合同,趙某不同意,公司則要求其退還2000元培訓費,藉此促使其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根據上述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在法定申訴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張某、李某、劉某、趙某各付公司2000元培訓費,李某還應賠償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法律解釋

這是多起因用人單位追索培訓費發生的勞動爭議案。

這類爭議比較多見,往往是當職工要求調動、解除勞動關係、違約出走時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後,依據2023年10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 264號)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審查用人單位有無追索培訓費的權利。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索培訓費,必須持有本單位出資培訓職工的費用憑證。

否則,無權向勞動者追索培訓費。經查,本案中×公司已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培訓招收10名工人的出資憑證,因此該公司享有追索培訓費的權利。這是處理追索培訓費爭議的前提。

2.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本案中×公司出資培訓工人張某、李某,但是他們是在試用期內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訓費。

3.只有在試用期滿,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方可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

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中工人劉某工作1年後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約定的合同期限履行義務,屬違約行為,應依據上述計算辦法的精神,付給×公司1000元培訓費。

4.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勞動者,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依法索賠。2023年5月10日,勞動部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本案中工人李某在試用期內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因其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4000元的經濟損失,應由李某向公司賠償。

實踐中的賠償額還要考慮違規情節、認錯態度、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而定。

5.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本案中的工人趙某工作2年,勞動合同期滿,趙某要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不同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不得要求趙某支付培訓費。

通過以上分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公司申訴的各案分別作出如下處理:(1)經調解,李某賠償×公司經濟損失500元。(2)裁決劉某付給×公司培訓費1000元。

(3)駁回×公司的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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