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員時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2021-08-22 09:49:59 字數 967 閱讀 8588

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執行方案以各地規定為準

【案例】

a大學畢業後應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與其簽訂了乙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從2004-1-1到2004-3-31,在2004-2-15公司突然向a發出了辭退通知,告知a工作表現不理想,不符合錄用條件,要求其立刻辦理交接手續。a很無奈,只好辦理了交接手續,到了月底,公司沒有發放工資,a到公司討要工資,公司只給了其半個月工資,a不服,向勞動法律師諮詢後向勞動部門提起了申訴,最後仲裁委員會不僅支援了其未支付的工資,還給了她乙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

【評析】

此案中勞動者由於通公司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根據2023年1月1日之前北京市原有的有關規定,其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因此公司在2004-2-15日辭退員工的日期已經過了試用期,因此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離職時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應該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在日常生活中,勞動者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時間限制。依照2023年1月1日之前北京市原有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依照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如果要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那麼首先應該看看你們約定的試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已經過了法定的試用期,如果不和規定或者超過了期限,那麼,在辭退員工時就要謹慎行事了,因為這裡面涉及經濟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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