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再入職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2021-03-04 09:53:25 字數 1472 閱讀 1789

。公司呢又沒有找到像她那麼合適的員工,人力就嘗試著給前員工聯絡,結果離職2年後又重新回到了原企業,那麼離職後再進入同一家公司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呢?信法網專為您提供全面的勞動合同諮詢,勞動合同樣本,勞務糾紛等關於勞務的法律知識

(1)試用期:是指在用人單位正是雇用勞動者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增加相互的了解,而做出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工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試用期只是適用於初次到用人單位就業,或者再次到同樣的用人單位中就業後改變之前的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訂立一次試用期。

在企業轉製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再約定試用期;如果勞動者乙方仍從事原工作,即不改變崗位或者工種,則不再規定試用期。

(3)本題目中的情形重新規定試用期:

(一)因為合同期滿而離職的,那麼當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中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原來的沒有任何聯絡,則可以重新規定試用期。

(二)原來的勞動合同並沒有期滿,而是由於其他原因而離職,離職的原因得到雙方的認可,那麼當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入職時,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這時企業不可再約定試用期。

(三)原來的勞動合同並沒有期滿,而是其他原因而離職,勞動者再次回到企業入職,原來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要續簽勞動合同。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如果續簽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期。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無論是否變崗,都不能在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該怎樣簽訂?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檢視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乙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和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

採取書面形式是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6、在不能肯定你工作的公司各方面都比較符合你的要求的情況,盡量一年一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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